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以案普法” 心系劳动者 撑起“健康伞”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4-04-25 07:22   

职业病诊断专家对疑似职业病进行病例讨论。

职业病诊断专家对疑似职业病进行病例讨论。

医生为劳动者进行胸部影像检查。

医生为劳动者进行胸部影像检查。

    健康工作数十年,快乐生活一辈子。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灵,我们才能幸福工作、快乐生活。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2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职业病,可防可控。作为职业病防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制定和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现实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往往因忽视这些责任,从而增加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风险。心系劳动者,撑起“健康伞”,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监护检查科副科长文小勇和李宗杰,以及职业病诊断办负责人刘为华等三位专家,将通过几个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例,普及事关你我的《职业病防治法》。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梁爽

    通讯员 叶莲青 陈雪欣

    职业性化学中毒勿大意

    职业性化学中毒是种类最多,且较为常见的一类职业病。

    案例:在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名劳动者主要从事针织布加工、印染、整理工作,接触硫化物和酸类物质。上班时因错误的操作规程,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该劳动者吸入后引起意识障碍。经治疗后头痛、乏力、胸闷等症状仍持续数月。经职业病流程诊断,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专家说: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硫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发生时给劳动者带来很大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用人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生产的同时,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案例:某光电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环保清洗剂”,三个月内,该用人单位先后有4名劳动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肝功能损害。经检测,该“环保清洗剂”含有卤烃类化学物,属于肝脏毒物。经职业病诊断程序,4人均诊断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专家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劳动生产过程中接触化学毒物引起的中毒性肝病。肝脏毒物品种很多,广泛应用在工业生产中。据了解,该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致使劳动者的疾病不能及早发现,造成延误,也给自身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职业性噪声聋以防为主

    案例:2023年7月,某智能装备制造公司安排20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温某等4人听力检查结果异常。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存在噪声强度超标的情况,4人均被界定为疑似职业性噪声聋。

    据了解,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正式生产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也未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防护,导致多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用人单位的生产也受到一定影响。

    专家说:这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经济及健康方面的“双输”。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淡薄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如未依法履行将面临多种处罚,从最轻的警告到罚款,甚至会令企业面临关停。

    职业病可防可控,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做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都可以大大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职业性噪声聋目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因此预防胜于治疗。防范职业病、减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损失应当从防做起,以防为主。

    职业性尘肺病要重视

    案例:劳动者刘某入职某石业有限公司前,曾有近20年职业粉尘接触史。2023年在该公司工作仅2年的刘某要求离职,在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为疑似尘肺病,最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案例:劳动者梁某于2015年入职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岗位为压铸车间分水口、开机、加料工种。2021年,因身体不舒服到综合医院就诊,发现肺部阴影,后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其他尘肺叁期。

    专家说:以上两个案例,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现场检测的粉尘浓度和性质,结合劳动者现单位工作时间较短,分别为2年、6年,这种情况一般很少会导致劳动者发展至职业性尘肺病壹期和叁期。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安排他们从事粉尘工作,且没有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合劳动者既往有多年的粉尘接触史以及当前的检查结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最终这两个案例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用人单位也承担了劳动者患职业病的相关责任。

    案例:劳动者宋某入职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前,曾有井下采煤工作史,上岗前体检未发现苯作业禁忌证,但肺部影像发现有尘肺样改变。入职后,该劳动者被安排在废气处理组从事回收蒸馏岗位工作,后又转岗保安工作。宋某2018年12月做胸部DR检查,发现肺部阴影,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现场调查核实,宋某在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废气处理组的回收蒸馏岗位为非粉尘作业岗位,结合宋某现有病历资料,宋某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

    专家说:该案例中,因劳动者既往从事过井下采煤工作,考虑有患尘肺病的风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未安排其从事粉尘作业,根据其身体情况安排了其他岗位,从而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也避免了劳动者的病情恶化。在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根据诊断结论,分清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该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职业性尘肺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综上,专家们强调,职业病是病因明确的疾病,是可以预防的,如阻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就可以有效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新的职业、新的生产材料、新的工艺、新的工作方式不断涌现,由此引起新的职业健康问题也不断进入人们视野。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预防远远比治疗更为重要。早发现,早干预,这需要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们的共同努力和配合,撑起保护身心的“健康伞”。

(责任编辑: 陈慧君 二审:钟建基 三审:宁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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