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素敏) 今年3月1日,台山市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新标准,城区居民每户每月12元,圩镇居民不超过10元。政策自施行以来,部分市民对收费依据、调整背景及执行细节存有疑问。为此,本报记者日前走访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市民关切逐一梳理,探寻政策背后的治理逻辑与民生温度。
近年来,随着台山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全域旅游等工作逐步开展,城乡流动人口逐渐增多,生活垃圾量和处理成本随之逐年增加。同时,台山此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已实施多年,不能满足台山生活垃圾处理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费用。由此可见,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公民和各行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符合国家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政策导向。
台山此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基于多方面因素。台山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已从卫生填埋转变为焚烧利用模式,处理成本大幅增加,物价水平也不断上升。为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结合台山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调整台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适当调整了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
对于水费与垃圾处理费捆绑收取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收缴率,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因此,由供水公司代收垃圾处理费。
不少市民存在疑问,新房还没装修、也没入住,是否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呢?根据新的收费标准,用户(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水开户手续之后,当月用水量不到1吨,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量超过1吨,则需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针对部分市民提出的物业费与垃圾处理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台山市相关部门表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费仅包含小区内垃圾维护,如小区内环境清洁、楼道和公共区域垃圾桶的清洁和维护等,收费主体为物业公司,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公共面积(街道)的清扫保洁费用、市民产生的生活垃圾从收集点或转运站到处理厂的运输费用以及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费用,收费主体为台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各镇(街)政府;物业费中的清洁卫生费主要用于小区内环境清洁,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涵盖城市垃圾多环节处理,两者不重复。若市民发现物业公司存在重复收费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