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开平本市户籍,在开平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非开平本市户籍,在开平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三、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四)存在与其家庭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合理事由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但仅拥有1辆非申报当年购买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汽车的,可纳入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档案。
(六)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七)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有不良信用记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九)经本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集体研究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五、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常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由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实,或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查询核实。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父母(原则上需与职工家庭常年共同生活);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员。
六、家庭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视为无劳动能力: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到四级工伤伤残的;
(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六)患重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
(七)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整理严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