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7月28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近日在核查全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时,发现部分参保人存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此,市医保中心发布提醒,呼吁各有关单位及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以下两类人群可以申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也可以按法规享受生育津贴。值得注意的是,若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将从次月起停止支付生育津贴。
申领所需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信息采集表》(可前往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领取)。其中,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生育津贴将划拨至财政国库账户;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申请拨付至个人账户,但须提供用人单位未垫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领时限为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需向发生相关医疗行为的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目前,市民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办理:线下可前往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窗口;线上可通过“粤医保”“粤省事”及个人网厅等平台申请。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医保服务热线或前往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