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均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的义务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5-10-14 07:32   
    江门日报讯 (记者/毕松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重要力量。10月8日正式施行的《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均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决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一是做好日常环境卫生管理。要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

    二是做好防护设施配备与维护。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配备防蚊水、粘鼠板、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三是做好监测与应急义务配合。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将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单位,将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王雪晴 三审:陈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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