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做好环境卫生。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二是做好设施防护。要响应政府倡导,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是做好疫情期间特殊管理。疫情期间,根据防控要求,不种养水养植物,不在楼顶天台、露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
四是做好公共区域管理。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五是做好应急配合。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特别是,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将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个人,将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