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燃气,被罚45万元
江门曝光一批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5-11-26 07:32   

    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通讯员/江城管)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领域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形成燃气领域严管高压态势,近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一

    无证经营燃气,私存500余气瓶遭重罚

    2024年3月,公安机关在新会区某镇检查时,发现林某住宅内存放着500余个液化石油气瓶,以及过气设备一台、胶盖一批,涉嫌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2025年8月,公安机关按照“两法衔接”机制向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城管部门依法对林某追究法律责任。

    经调查,林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超期未检或报废瓶的密封性差、易漏气,缺乏售后安全检查服务,出现安全隐患时难以及时排查,存在极高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黑气”违法行为,能有效防范潜在的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二

    安检记录失实,燃气企业被罚1万元

    2025年6月12日,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江海区外海街道某烤鱼店检查用气环境,现场发现该餐饮店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超量存放气瓶、用餐区域内放置气瓶、软管超长及穿墙等燃气安全隐患,与2025年3月9日的入户安检记录的隐患存在明显不符,安检记录中未如实记载上述安全隐患。

    经调查,江海区某燃气企业供应站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认真履行入户安全检查义务,安检记录明显失实,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入户安检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用户端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燃气用户端入户安检,及时全面整治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确保用户用气环境安全。

    案例三

    违规储存燃气,安全隐患突出

    2025年1月7日,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伍某在台山市台城街道安步村储存燃气。现场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共7瓶,其中50公斤规格实瓶4瓶、50公斤规格空瓶2瓶、15公斤规格实瓶1瓶,其储存的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

    经调查,伍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液化石油气瓶的储存场所,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中均有明确工艺、间距、消防配置等安全要求。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责任编辑: 李芳菲  二审:司徒俊杰  三审:徐铃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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