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陆沿任)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切实减轻异地购房职工还贷压力,自2月28日起,我市正式开展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业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买自住房并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业务。原有本市购房按月提取还贷政策保持不变。
对于异地住房贷款的本息偿还,职工可自主选择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同一笔住房贷款的提取人应当统一提取方式。若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住房贷款须无逾期,每月提取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房贷的月还款本息额。每次申请的按月提取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可重新选择提取方式。
已办理过按年或按月提取还贷的,需等原提取周期期满,或原按月提取业务终止后,才能重新申请。首次提取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从贷款发放日到提取日期间累计已偿还的房贷本息;若提取间隔期满未及时提取,可先提取上次提取后累计已还的本息,再重新选择提取方式。
职工开通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后,可按规定申请变更收款账户、调整每月提取金额,或终止该业务。按月提取还贷划扣时间,与本市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划扣时间保持一致。
为方便职工办理,此次业务开通线上线下双渠道。职工既可前往我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申请,也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等线上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办理。
申请时,职工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贷款信息情况表、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等材料原件。申请人非房屋产权人的,还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查询核验的,可免予提交相关实体证照;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并完成身份认证的,可免提交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