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磊磊 通讯员/江晓峰)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了《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问题举报,主要包括八类扬尘污染行为: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未采用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堆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遮盖;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为保障举报人权益,《办法》整合优化多元举报渠道,举报人可通过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关注微信公众号“江门易办事”,点击“江门12345”—“诉求反映”—“投诉举报”)等途径举报。
《办法》明确,对举报内容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举报人,经职能部门、镇街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电话费充值卡等奖励。奖励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举报内容核实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
《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