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门市各级消委会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事项5.26万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73万元。近日,市消委会陆续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通过持续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通过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升消费品质。本报特挑选其中三个典型案例发布。
江门日报记者 陈敏锐 通讯员 曾文静
案例一
商家搬迁引发退费纠纷
消委会高效调解获赠锦旗
2023年9月,消费者刘先生在某培训机构花费1.4万余元为子女报名轮滑培训课程。2025年,该机构因场地问题搬迁。因新场地路程较远、接送不便,刘先生要求退课退款。同年9月16日,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他向蓬江区消委会投诉,希望消委会介入调解。
接诉后,蓬江区消委会迅速核查涉事商家经营资质,并及时与负责人取得联系,转达消费者诉求。经释法说理与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商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于2025年9月19日向蓬江区消委会赠送“维权为民守护幸福”锦旗,对其高效的维权工作表示肯定与感谢。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后因场地搬迁无法按约履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家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退还相应预付款。
案例二
警惕法律服务合同陷阱
依法指出条款问题促和解
2025年7月,来自湖北省郧西县的消费者祝女士与江门市蓬江区某法律咨询公司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工伤赔偿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后续因工伤案件进展需额外支付一笔5000元诉讼费,而合同中未明确该费用由谁承担,双方产生分歧,陷入僵局。消费者希望解除合同,遂于同年12月向江门市消委会求助。
受理投诉后,鉴于消费者半年前在江门因工伤事故致残且尚未获得赔偿,江门市消委会迅速介入,与双方沟通并核实情况。经查,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消费者委托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及处理诉讼事宜,消费者需支付赔偿金额的20%作为服务费,且该公司保证为消费者争取到7万元以上的赔偿款后方可收费。其间,该公司告知消费者工伤追偿需通过诉讼解决,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诉讼代理费5000元,但该费用在合同中未约定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认为此举不合理,并指出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解除合同。然而,该公司援引合同中的解约条款,要求消费者支付1万元违约金。消费者则反映,自签约后所有住院记录、支付凭证、工伤鉴定等原件均由该公司保管,其曾提出解约,但该公司要求至少支付5000元违约金。消费者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拒绝支付。该公司表示,已为消费者提供近半年服务,包括代办各类证明、多次往返医院、人社部门及工厂等,投入大量时间、人力和交通成本,若消费者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江门市消委会经仔细审查合同后指出,尽管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但该公司已实际提供服务并产生相应成本,消费者应承担部分费用。经多次协调,双方于受理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向该公司支付劳务费1000元,双方合同解除,该公司退还其所持有的全部原件材料。至此,纠纷得到解决。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实质内容却涉及诉讼代理行为。诉讼代理属特许经营业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有偿代理服务。该公司经营范围明确排除诉讼代理,其约定承办诉讼事宜已超越法定权限,不仅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扰乱诉讼秩序。此外,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工伤赔偿案件明确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在律师事务所尚不得就此类案件约定风险收费的情况下,无诉讼代理资质的机构却约定按赔偿金额比例收费,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综上,合同中关于风险收费的条款属于不合理约定,这成为本次调解的关键突破口。江门市消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解,最终促成纠纷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加油站易主拒认“赠送金”引争议
多番调解终获解决
2025年12月11日,消费者罗先生向江海区消委会反映,其于2024年在江海区某加油站充值10000元办理加油卡,加油站当时赠送2000元到卡内。后该加油站经营者变更,新经营者表示卡内余额中的1100元属于“赠送金”,无法退回或使用,只能用于抵扣“本金”部分消费。消费者认为原经营者的优惠活动自己已享受,新经营者不承认赠送金额不合理,要求退回卡内余额或正常使用。
接诉后,江海区消委会迅速介入调解。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确实发生了经营者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消委会明确指出,经营者变更不应影响消费者此前已取得的合法权益,原充值赠送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新经营者承继。经多次协调和法律宣讲,新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或确保其可按原卡内余额(含赠送金)正常消费。
本案是因企业经营者变更引发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因并购、转让等原因发生经营者变更较为常见,而预付卡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长期消费关系的凭证,其背后承载的是双方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在企业变更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即无论经营者如何变更,消费者已依法取得的权益都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