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张浩洋 通讯员/熊芊锦)近日,值第三十四届“世界水日”暨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之际,我市发布全市水行政执法八大典型案例,涵盖生态流量不达标、非法取水、非法采砂运砂、河道违建等多类涉水违法行为,通过以案释法强化警示震慑,进一步增强群众爱水护水意识,筑牢全市水安全防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恩平、台山、开平、蓬江等全市多个区县,涉及水电站、养殖场、自来水公司、个人等不同主体,是江门水利部门近年开展河湖安全保护、打击非法取水等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果缩影。从具体案情来看,既有恩平某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达标且监测设施安装错误,台山某养殖场非法打井取地下水拒不整改的水资源取用违法问题;也有开平某自来水公司超许可8.8%取水的违规行为,更包含蓬江吕某某非法采砂720立方米、林某某无合法证明运输河砂的河湖保护违法情形,同时还涉及新会某加工厂河道违建、郭某某水库倾倒泥土,新会某检测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水行政许可等问题。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江门水利部门依法作出精准处罚,罚款金额从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同时采取没收采砂船舶、河砂,责令恢复原状,限制3年内申请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部分案件还实现行刑衔接,如蓬江区吕某某非法采砂案,在行政处罚后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形成强有力的执法震慑。
据了解,这些典型案例各有警示意义,既明确了小水电站、取水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强调河砂国家所有、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与倾倒行为,更凸显水行政许可申请的诚信要求。江门水利部门在执法中综合运用群众举报、跨市协作、镇街联动、图斑核查等方式,打出高频巡查、执法协作、视频监控组合拳,打通采砂运砂全链条监管,持续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接下来全市各级水利部门将坚决扛起执法职责,深入开展西江、潭江专项执法行动,高频巡查“水边”重点区域,精准高效查处各类涉水行为。同时希望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遵守水法律法规,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和河湖管理,推动江门水利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开采河砂
2022年12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佛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移交的线索后,立即开展专项核查,查实吕某某在西江江门段水域,使用改装泵砂船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经专业机构测量核算,其非法采砂量达720立方米,涉案河砂价值12.96万元。该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河道水生态环境,还改变河道原有地形,对流域防洪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针对此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100万元、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该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蓬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105万元,其已缴纳的100万元行政罚款依法折抵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例是江门西江、潭江专项执法的典型成果,彰显当地对非法采砂的高压打击态势,通过跨市协作、高频巡查、视频监控形成监管合力,明确河砂归国家所有,任何非法采运行为都将面临严厉法律惩处。
案例二
非法打井取地下水
2024年9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赴现场开展水资源执法核查,发现台山市某养殖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打井25口,通过非法水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养殖生产。该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指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全部非法水井,但在整改期限届满后的复查中,发现该养殖场仍有7口非法水井未拆除,拒不整改的行为进一步加重了违法情节。据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养殖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例体现江门深入落实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管理刚性约束的决心,明确任何单位取用水资源,均须提前申请取水许可,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足额缴纳水资源税(费),江门也将持续严打非法取水行为,推动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案例三
河道违建妨碍行洪
2025年6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中,依托镇街反馈的“四乱”图斑线索,对西江河道管理范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实新会区某加工厂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1个圈牛棚、2个带铁棚地磅。上述违建设施占用河道行洪空间,不符合河道行洪规范,存在明显的妨碍行洪安全隐患,对西江流域行洪安全和水生态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执法部门依法向该企业送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恢复河道原状,但该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整改义务。针对此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例是江门河道“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践,当地围绕“划定、监管、整治、提升”四环节开展河道管理,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行为须事先取得水利部门许可,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严守河道管理规定,共同守护流域行洪安全与河道生态平衡。
案例四
生态流量不达标
2024年1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万站护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恩平市某小水电站存在生态流量泄放未达到核定值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电站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同步开展普法教育,明确生态流量泄放的法定要求与生态意义。
2024年5月,主管部门对该电站进行复查,发现其生态流量泄放仍低于核定标准,且存在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安装位置错误的问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依据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小水电站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江门市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巩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执法决心。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是小水电站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警示相关经营主体,应规范建设、维护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设施,确保流量达标,共同推动小水电行业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守护河流生态环境。
案例五
违规取水
2025年6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水资源执法检查时,发现开平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经专业核算,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超出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15.915万立方米,超采比例达8.8%,违反了水资源取水许可及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作为民生供水单位,该公司的超许可取水行为也对区域水资源管理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依据相关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自来水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取水用户的法定取水义务,是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体现。此案警示各类取水单位和个人,无论单位性质如何,均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核定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条件规范取水,杜绝过度开发、无序取水行为,避免破坏区域水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水资源管理秩序。
案例六
非法运输河砂
2021年4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赴西江江门段某码头开展检查,现场查获一艘非法运输河砂的船舶。经调查,该船负责人林某某无法提供所载河砂的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已违反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构成非法运输河砂。依据相关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并没收所运河砂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江门对无合法来源河砂运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河砂运输是采砂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水利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采、运、销全链条监管,有力打击非法运砂行为,切实维护河道生态与防洪安全。此案明确,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是运输的必备凭证,警示相关市场主体与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手续,不得参与或协助任何非法运砂活动。
案例七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土
2024年4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赴新会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郭某某为种植新会柑,擅自组织车辆将洗砂余泥倾倒、填埋于大泽第一水库库尾区域。经专业机构测定,此次非法倾倒土方量达28992.17立方米,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土地面积13118.42平方米。该行为严重破坏水库生态环境,改变库尾地形地貌,影响水库调蓄功能与运行安全,并对防洪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依据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郭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清理倾倒的泥土、恢复库尾原状。
●典型意义:水库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与生态保障,不容任何破坏。本案警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土、垃圾、建筑废料等,不得违法围垦、填库造地,必须共同守护水库的防洪安全与生态安全。
案例八
弄虚作假骗取水行政许可
2022年9月,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查时,发现江海区某检测有限公司在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违规取得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该行为违反了水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直接关系工程建设质量,关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该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针对该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以下两项行政处罚:一是罚款1万元;二是限制该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量测类及金属结构类乙级资质。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江门对行政许可弄虚作假行为的“零容忍”与严厉惩处。诚信守法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法律严惩,更会对企业声誉与发展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让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