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助力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06-30 07:03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通讯员/林智伟) 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我市制定并发布《江门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企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实务指引。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指引》指出,企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可以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等3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商业秘密可通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权利人许可转让,“反向工程”,分析研究公开资料、信息、技术并整合改进等合法方式取得。

    《指引》表示,商业秘密泄密主要风险在于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重视、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人员不专业、保密责任落实不到位。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经营者可以采取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适应、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自我保护措施,例如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内设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定期开展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告知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将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可以实行商业秘密拆分保护,分部分掌握,成组合使用;在委托开发、委托加工、商业咨询、技术转让等商务活动中及时签订保密协议。

    《指引》强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视不同情况,采取寻求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不同的救济措施。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可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保护其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 张宽 二审:宁园 三审:李雨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