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江门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40元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08-18 10:18   

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6年9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省分类执行规则,江门归入三类标准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这是我市时隔一年多再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此前在2025年,广东省曾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江门自当年3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20元提升至18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提升至18.3元。此番调整将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持续强化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有着积极意义。

此次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共划分为三类标准。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其中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80元,深圳市调整为2700元,两地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5.4元;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9元;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共15个地市执行三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为2040元,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该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责任编辑: 陆世杰 二审:司徒俊杰 三审:陈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