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要件划清法律红线 两类信息厘清保护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解读商业秘密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09-05 07:04   
    □江门日报记者 毕松杰

    通讯员 林智伟

    “员工跳槽带走了客户名单,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这个配方没申请专利,是不是就不受法律保护”“我们车间里的工艺参数,能不能算商业秘密”……不少企业直到权益受损,才开始追问“这算不算商业秘密”。事实上,识别是保护的第一步。近日,记者带着这些高频疑问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常见类型和认识误区,进行了一次集中且清晰的梳理。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通俗地讲,一条商业信息要拿到商业秘密的“身份证”,必须同时跨过三道门槛: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少一个,法律就不予承认。

    门槛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意思是,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一项信息在业内已是常识或惯例,或者透过上市产品观察一下就能直接获取,又或者早已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披露过,乃至通过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之于众,通常就不算商业秘密。

    门槛二,具有商业价值。这不仅指成功的技术和成熟的客户数据。不少企业容易忽略的是,研发失败的数据、实验中的负面记录、半路叫停的阶段性成果——这些看似“没用”的东西,同样具有商业价值,法律一并保护。

    门槛三,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企业必须采取与信息性质、价值相匹配的合理保密措施,让外人明确感知到“这是不愿公开的东西”。签协议、设权限、标密级、安门禁、做培训、留记录,都是常见做法。措施不要求滴水不漏,但必须合理,且权利人需能提供相应证据。

    两类信息,各有归属

    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例如,陈皮制品的温湿度控制参数、摩托车零部件的热处理工艺曲线、电子产品的电路设计方案,如果符合前述三个要件,都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经营信息同样受保护,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以客户名单为例,如果只是公开渠道可查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如果包含客户采购偏好、价格承受区间、决策链信息等深度内容,并且企业进行了保密管理,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两个误区,值得留意

    实践中,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两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是没专利就等于没保护。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商业秘密是以保密换保护,两者并不冲突。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只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同样可以维权。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在保密期限和程序成本上优于专利保护。

    误区二是没有保密协议就不能维权。保密协议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形式。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内部保密制度、文件权限管理、涉密区域门禁、会议保密提醒等,都可以共同形成证据链。当然,未签订保密协议会明显增加举证难度,建议企业签订协议并配套管理措施。

    两条标准,量体裁衣

    不少企业纠结于一项技术该申请专利,还是该作为商业秘密捂着。判断标准主要有两条:一看反向工程难易,二看自身保密能力。

    产品上市后容易被拆解、分析、模仿的技术,适合走专利路线;难以通过产品反推且企业有能力严控知悉范围的,不妨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两者并非水火不容,很多企业采取组合策略——核心技术当秘密守着,周边技术申请专利,既保住命脉,又布下防线。

    识别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课。知道“有什么”,才能谈“怎么保”。下一期将聚焦企业内部保密制度建设,谈谈“第一责任人”如何把保密责任落到日常管理中。

(责任编辑: 刘佼 二审:宁园 三审:钟建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