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申领病残津贴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6-10-31 07:06   

    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通讯员/刘文靖)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还没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生活怎么办?近日,记者从江门市社保局了解到,当遇到此情况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按月领取一笔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据悉,申领病残津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

    办理流程方面,参保人首先要到对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完成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符合条件后,向待遇领取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病残津贴申报表、身份证、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最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的领取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参保人申请次月起计发病残津贴待遇。

    病残津贴发放标准和参保累计缴费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长挂钩:缴费达到领养老金最低年限、距退休5年以内的,按退休人员在职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距退休5年以上的,按基础养老金办法计发。缴费年限未达最低要求也可申领:缴费不满5年的,按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支付12个月;满5年及以上的,按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在支付12个月的基础上,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月数增加3个月。待遇标准随国家养老金调整同步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年要和养老金领取人员一样完成资格认证。领取期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领养老金条件的,从退休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

(责任编辑: 李芳菲  二审:王雪晴  三审:宁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