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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英德人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近日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父亲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余元。
今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张某在英德市英城镇白沙村某果场做工时,因胃部疼痛感到不适,与他一同做工的林某行见状,好心告之其家中藏有医治胃痛的西药,并叫张独自前取。张某于是来到林家,找到林母黄某娣索要胃药。黄不给,并大骂张某“神经病!”两人继而相互对骂。张某随后回到自己家里,拿起一把铁柄柴门冲进林某行家持刀便向黄某娣头部猛砍数刀,致黄当场死亡。接着,张某又用柴刀背部猛敲黄身上所背婴儿林某(林某行之子)头部数下,致林某亦当场身亡。之后,张某返回其做工的果园,在果园拿了一把木柄柴刀,趁正在做工的林某行不备,挥刀从林背后向其头部连砍数刀,林某行倒地毙命。案发后,张某回到家中,被接警而至的公安民警擒获。后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负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他患有精神分裂症,负部分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至于由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分袭症患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他的法定监护人其父亲承担,因此赔偿被害人家属12439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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