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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云
随着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迅速推进,农村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出现了不少土地分红纠纷事件,这在较富裕的珠江三角洲尤其普遍,我市也不例外。像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的蒋朴余,因继承外祖母的遗产,从外村迁到了梅阁村,14年来,作为梅阁村的一员,村里的任何义务他一样都没有落下,然而,在土地分红中,却因他是“外来户”,未分得一分钱。(详情见本版22日《他们为什么拿不到分红》)
对于类似的土地分红纠纷,近年来省内主要媒体都有披露。笔者分析了一下,发现得不到分红的,都是那些所谓身份“不正宗”的人,一是“外嫁女”——“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所以,即使她们户口仍在本村,也不算本村的人,不给分红;二是“外来户”——像蒋朴余一家人,虽然户口在本村,却因不是土生土长的“村里人”,也得不到分红。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的宗族势力和传统观念仍然非常强。
有关专家学者指出,我国正在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是在法治之下有限的自治,其自治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但某些村干部、村民往往理解错误,把自己的意愿定为“准则”,以自治为由,制定出有失公平的“村规民约”。
梅阁村的做法显然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悖,然而,要纠正这个问题,却不容易,如沙堆镇政府曾到梅阁村进行调解,就成效甚微。那么,诉诸法律呢?也难讨公道。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外嫁女”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案件通常均不予受理,理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作为被告主体在法理上存在争议。
令人振奋的是,日前,广东省高院最近判决的一起案件使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村民在告村委会“此路不通”的情况下找到了一条合法维权的途径,即:村民可以采取“要求镇政府干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步走的迂回途径,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希望蒋朴余们都能拿起法律武器,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对我国村民自治规范化的一种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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