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姐的社保卡和身份证被盗已有两年,近日退保时发现被盗社保卡被陌生人续交了一年多,身份证也正在被人使用。经过一番调查,真相是——
被盗近两年的社保卡被陌生人续交了一年多,被盗的居民身份证正被人使用?江西女子彭小姐在东莞就遇到了这一怪事。这件事更让人惊讶的地方在于,盗用身份证者称,由于自己不够年龄进厂,老师让其使用假身份证工作。
起因:逛商场时装证件的包被偷
据彭小姐回忆,2003年5月28日,她和一个朋友在东莞市城区东湖花园三楼一服装店试衣服时,店里进来了三个年轻“顾客”。当彭小姐换回自己的衣服后,发现试衣服时随手放在衣服架上的手提包(内放有现金、手机及社保卡、存折、身份证等)不见了。在楼下沃尔玛超市保安的配合下,有盗窃嫌疑的两名“顾客”(20岁左右,一男一女)被抓到。
在东莞市城区的步步高派出所里,无论公安民警怎么审问,两名“顾客”始终一声不吭。考虑到证据不足,而且他们是聋哑人,公安民警只好将两名嫌疑人放了。于是,彭小姐手提包中的现金及社保卡、存折、身份证等证件也随之丢失了。
怪事:丢失的身份证正被人使用
手提包被偷的时间较晚(约下午6时),银行已经关了门,彭小姐便在第二天早上去银行挂失了存折。因为在茶山社保局办的保险单据都放在江西老家,她没有去社保局处理保险金问题。随后,彭小姐因为工作原因回江西一段时间,后又前往河南省某市工作。
今年4月初,彭小姐再度因工作原因从河南回到了东莞。在她整理以前的东西时,她发现了从家里带过来的保险单据,想到自己在东莞呆的时间有限,便带着2003年的社保单据及后来补办的身份证前往茶山镇社保局办理退保业务。
但社保局工作人员却告诉彭小姐,她的身份证目前正被人使用,社保也被转到东坑镇社保局了,她必须到东坑社保局处理退保手续。
调查:另一个同名“彭某”是工厂女工
后来,彭小姐在东坑镇社保局查得,目前正在使用其身份证的女子系东坑镇永胜电脑五金有限公司的女工。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近日,彭小姐与本报记者一起前往东坑镇彭屋派出所请求帮助。
当天下午六时许,该所民警将永胜电脑五金有限公司冒名的女工“彭×”带到彭屋派出所。让人吃惊的是,这名“彭小姐”满脸稚气,让原本抱有起诉之意的彭小姐打消了起诉的念头。
在民警的询问下,该女工称,她本名薛利(化名),为山西人,是陕西渭南市星海技校学生。2004年毕业以后,因为年龄小(仅16岁)不能进工厂工作,所以,该学校的宋老师给了她一张“彭×”的身份证(1982年生)。从2004年初至今,她在永胜厂一直使用“彭×”的名字,社保则是厂里帮她买的。当彭小姐欲索回自己已经丢失的身份证时,薛利却称,2004年6月去银行取钱时丢失了。
彭小姐当即询问这名宋老师的联系方式,但薛利称手头上既没有学校的电话也没有该老师的电话。后来,记者致电该校咨询,接线人员称,目前无法与该名老师取得联系。
本月15日,记者与彭小姐一同到厂方开有关证明材料时,从该厂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赖科长口中获悉,还没有结工资的薛利在前一天已经自动离职了。赖科长解释说,因为招工是大批量的,又考虑到学校送过来的学生比较可靠,所以不太注意学生身份证的问题。现在才知道了薛利的真实年龄和行为,即使她本人不自动离职,工厂也会辞掉她。
赖科长还表示,在东莞,盗用他人身份证的人不在少数,工厂会尽快配合彭小姐处理有关问题。
律师说法 转借盗用他人身份证属违法行为
近日,记者就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东莞法律援助中心的何律师。何律师表示,转、借、盗用他人身份证均属违法行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遗失须作声明
据东莞市公安局宣传办公室的李科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据统计,近年来因身份证丢失而未及时到媒体作遗失声明,证件被他人冒用购车、报装电话,致使持证人受损失的事件为数不少,因此提醒东莞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假如居民身分证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到当地报刊公开刊登遗失声明,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办新证,避免因遗失身份证给自己带来损失或不必要的麻烦。(时报记者 董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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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