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财又骗色,实在可恶!
诈骗犯的作案手段既不新鲜也不高明,市民千万不要再上当
本报讯 被告人王某一、廖某、郑某、王某二经密谋后,多次以掉包计骗取他人财物,并且王某一在骗钱过程中,强行与一位受害人发生性行为。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王某一犯强奸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3000元;被告人廖某、郑某、王某二等3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一、廖某、郑某、王某二经密谋后,于2004年3月13日11时许,在江会路高架桥路段,被告人王某一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预定地点时,由坐后座的被告人廖某故意掉下钱包,被告人郑某以将拾到的钱包内的财物与被害人平分为由,叫被告人王某一开摩托车将被害人粟某搭载到会城江咀塘子坑山边,然后以检查被害人有没有拾到其钱包的手段,骗得粟某交出其存折和密码。作案后,被告人廖某到银行提取了现金2000元。
200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先后将被害人骗到新会区小冈加油站附近、木材厂路段、江咀塘子坑山边、三联村蔬菜市场附近、侨兴南路口附近、汽车厂旁边的小路等地,诈骗作案7次,骗得1775元,金项链2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手提电话机5台等款物,价值8474元。
2004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在新会区大泽镇五和竹园路路段,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石某骗到大泽镇五和村委会一偏僻的山边空屋。王某一强行与石某发生性行为,并将其身上的50元取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一、廖某、郑某、王某二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一违背妇女的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某一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一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一是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与被害人石某发生了性行为。虽然被告人王某一未对石某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被害人石某未有抗拒行为,但被告等人将被害人带到偏僻的山边空屋中,被害人石某明显是处于孤立无援、不易摆脱的境地。被告人王某一正是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特殊环境,对被害人进行挟制的情况下实施强奸,这实际是违背了石某的真实意志。被告人王某一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此,被告人王某一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黄健能 阮锦平 赵伟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