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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亲生姐妹为母亲的赡养费反目成仇——
姐姐代母状告妹妹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大女儿陈X珍与小女儿陈X梅本来是一对亲生姐妹,母亲张丽(化名)为讨赡养费把小女儿陈X梅告上法庭,亲生姐妹为了母亲的赡养费而反目成仇,直至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判决,小女儿陈X梅必须从2004年11月25日起支付母亲张丽每月300元的赡养费。“树欲静而风不息,子欲养而亲不在”,正当两姐妹为赡养费而纠缠时,母亲却在2005年9月5日含恨离去。母亲去世后,大女儿陈X珍代母亲多次向小女儿陈X梅追讨,至记者发稿为止,仍然未追回。
母亲由大女儿照顾
母亲张丽生于1918年3月,去世前居住在会城福宁里13号某单元。张丽曾有两次婚姻,两任丈夫分别于1944年和1979年去世,陈X珍和陈X梅是张丽与第一任丈夫生育的,与第二任丈夫没有生育儿女。张丽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大女儿阿珍与小女儿阿梅分别于1937年12月和1941年7月出生,二人一直与张丽生活,居住在会城福宁里16号,自小二姐妹感情较好。1966年阿梅出嫁后,开始两家人住同一屋檐下,时不时产生一些矛盾。后来,阿梅与其丈夫搬出了母亲的家门,再没有与母亲张丽生活,张丽跟随阿珍一起生活,主要由阿珍照顾,直到1993年4月,张丽因为上高楼层不方便,才一个人居住在会城福宁里13号某单元的二楼。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由于年老体弱,张丽于1998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6日在新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295.10元;2004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16日因病在新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9393.40元;2004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13日在新会区肺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732.40元,合计30420.90元,全部由阿珍支付。
为分房屋 小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
据阿珍说,阿梅自从出嫁后,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伙食费和医疗费。阿梅不但没有反哺之意,还伸手向母亲要房子。阿梅要分走母亲二分之一的房子,母亲不同意,只同意给三分之一,于是在1978年,阿梅将母亲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房子分给她三分之一,阿梅不服还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为要赡养费 母亲将小女儿告上法庭
财产到手了,但是母亲的赡养费却不愿意出,于是在2004年11月,母亲将阿梅诉诸新会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梅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在法庭上,阿珍代母亲出庭,双方均聘请了律师,昔日情同手足的亲生姐妹竟然同室操戈。阿珍方称,一直以来,阿梅都是与母亲张丽共同生活,直至1966年出嫁后,再也没有与母亲生活。此后的日子,阿珍一直陪伴母亲左右,从1993年开始才独自生活。由于母亲年老体弱,且没有经济来源,一直所需的日常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全部由阿珍负担,阿梅从未向母亲支付分文赡养费,母亲曾多次要求阿梅支付赡养费,但阿梅仍不支付。母亲请求法院判令阿梅向母亲支付赡养费48300元(赡养费从1993年4月算起暂计至2004年10月止,共138个月,按每月700元算)、医疗费15714.35元、陪人费1782.50元以及承担母亲今后生活费每月350元、陪人费250元。 阿梅方辩称,阿梅在1993年以前一直赡养母亲,包括衣食住行,即使在1993年分开后,都经常供金钱、物质给母亲,母亲也承认了。至于赡养费问题,她本身没有能力,退休金不足500元,怎能拿出700元的赡养费呢?她自己本身也年老体弱多病,需要子女援助,特别在医疗上靠儿子供钱去治疗,母亲要求每月支付600元根本是不符合实际的。
法院判决 小女儿每月支付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提出从1993年4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应由阿梅支付赡养费48300元的问题,因这期间张丽跟随阿珍生活,由阿珍供养,平时,阿梅也给部分钱,两个女儿均对张丽尽了义务,只不过是尽义务多少问题,因此,张丽要求支付以上赡养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至于张丽提出要求阿梅承担阿珍支付的住院医疗费15714.35元和陪人费1782.50元的问题,阿珍有权向阿梅主张要回应该由两人负担张丽医疗费、陪人费的部分。对于张丽提出要阿梅支付今后每月600元的赡养费问题,因张丽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产生费用应由阿珍和阿梅两人负担,考虑收入原因,以每月生活费150元、护理费150元为宜。遂判决:阿梅应于2004年11月25日起每月向张丽支付生活费150元、护理费150元。
小女儿缘何不履行义务?
据阿珍说,母亲知道有300元的赡养费可领,非常高兴,但是到了2005年5月,一分钱也没到手,于是阿珍代母亲二次申请法庭执行,第一次是在2005年5月18日,执行时间为2004年11月25至2005年4月25日共5个月;另外一次是2005年8月11日,执行时间为2005年4月25日至2005年7月25日共3个月。时至今日,阿梅仍未支付分毫。
既然法院也判决了,缘何阿梅至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呢?阿珍对记者说出了其中的可能原因。阿梅与丈夫已经离婚了,但是两人仍然住在一起,阿珍认为是假离婚。阿梅只有一个领取退休工资的存折,每月只有400多元。执行人员也遇到困难,法律规定要保障阿梅的生活,无法支付300元给母亲。阿珍又疑惑了:“那谁来保障年迈母亲的生活呢?”她认为,阿梅的退休金应该先支付母亲300元,其生活应由离婚丈夫及其3个儿子负责,其3个儿子均在某单位工作,经济收入在3000元左右,相当可观。如果3个儿子不供养阿梅,她也可以将3个儿子告上法庭啊! (本报记者 黄健能)
■后记:
冤冤相报何时了?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父母哪有儿女?《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昌盛,尊重、爱护、关怀和赡养老年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应发扬光大。对遗弃、虐待、不尽赡养老年人义务的行为,不仅在社会的舆论上应予以谴责,而且在法律上也应给予严厉制裁。
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赡养老人纠纷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发现和化解家庭矛盾,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让他们握手言和,重归于好,为老人排忧解难。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家庭纠纷有人管、家庭矛盾不激化,创造良好的家庭气氛。其次,要重视宣传和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弘扬敬老爱幼的家庭美德,社会要尊重、关注老年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顾、精神上得到慰藉,做到老无所忧、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使他们愉快地安享晚年。 (本报记者 黄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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