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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身契”,一个苦大仇深的词。事实上,中国娱乐界近20年来,每个艺人身后都有过至少一张“卖身契”,那张纸记录满纸辛酸泪,勾勒出中国娱乐业20年来的变迁。
当然,一纸“卖身契”也引发了无数的绯闻与官司,充实了报纸的娱乐头条,却也折射出“卖身”机制的混乱。究其原因,正如李宗盛的歌词里唱到的——“利”字摆中间。这个利益结合体让娱乐圈成了“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的圈子。
“超女”: 想唱不一定就能唱 不想唱也得出去唱
“超女”
以目前媒体公开的资料看,“超女”和“梦想中国”这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选秀活动,都遇到了同一个问题——合约问题。最新的消息是,周笔畅退出“超女”巡演,双方合约风雨飘摇,而此前有关“超女”的合约纠纷再次浮出水面。与此同时,张靓颖与“超女”之间的合约纠纷也沸沸扬扬,双方各执一词,而此前披露的资料显示,“超女”合约的最大焦点在于其不公平性,选手在参赛其间签下合约才能继续比赛,有效期限8年,违约需要付出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被一些人士认为属于“霸王条款”。无独有偶,央视“梦想中国”竟也效仿“超女”的做法,比赛期间同样与参赛歌手签下了类似的合约,而其他条款引起的争议也如出一辙。一些北京音乐人认为,这是典型的“卖身契”,合约都对签约歌手提出了一系列约束,但却没有明确表示确保歌手发展的必要保障措施究竟有哪些。
“超女”是2005年中国的娱乐神话,它的实际效果是让一个个无名小卒迅速成为天王巨星。在这个意义上,歌手成名的速度急剧加速,以“我为你提供了舞台”为理由,用可能导致心理失衡的条款作为约束,怕是无法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倘若迅速成名的艺人不能承受成名之重,关系破裂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田震: 刚出道遭遇无字“合约”
田震
1984年,田震刚刚19岁,当时还没有什么唱片公司。她被幸运发现后,由当时的音像出版社录制了专辑,就和现在给报社投稿一样,没什么出版合约,支付一笔微薄的稿酬就了事。随后,她开始随一些歌舞团走穴演出,那年月,电视尚未普及,这样的走穴演出很火,一场的酬劳在几元到十几元之间,一个歌手一天可以走几个场,在当时可算是高收入,同样还是没有任何合约,因此被“穴头”坑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陈晓东: 为一纸合约师徒反目
 陈晓东
香港娱乐界的“卖身契”同样经历了多年的变迁,由早年的无序到如今的有序,跨越了几十年的时间。挟“香港歌坛巨星声乐师父”戴思聪的爱徒之名,出道初期陈晓东着实火了一阵,当年曾名列香港“四小天王”之首。门下巨星云集的戴思聪,亲自出山签下一纸合约为其当经纪人的,只有陈晓东一人。不久,师徒俩就因为这份“卖身契”反目成仇,闹得沸沸扬扬。戴思聪指责陈晓东违反合约另攀高枝,使了很多卑鄙手段,制造了所谓“七百万风波”,而陈晓东则告诉媒体,自己一贫如洗,戴思聪却将他当成摇钱树。此后,陈晓东把自己转手“卖”给了经纪人梁少英。
言承旭:经理人是“吸血鬼”
F4
F4走红之初,经常与柴智屏亲如一家地出现在媒体面前,而柴智屏与F4成员言承旭的绯闻也一度甚嚣尘上,不过谎言再美丽也有被揭穿的一天。对于新人而言,“卖身契”往往是名副其实的“卖身契”,得不到利益保障,意外走红之后,暴涨的名气和所得不成正比,矛盾便产生了。2002年11月,言承旭向媒体“炮轰”柴智屏,说自己的一切都被她控制,并指斥她“没人性,吸血鬼”,F4虽然大红大紫,公司却不给配专车,出入还得自己搭“的士”,并经常饿肚子。随即柴智屏出来喊冤,称自己只抽佣3成,而不是传言的6成,她希望言承旭不要因为成名就失去赤子之心。
周迅:“卖身契”是“安全门”
周迅
尽管在《小娇妻》、《苏州河》、《刺秦》等部影视片中有不俗表现,但真正让周迅在娱乐圈脱颖而出的,还是1998年电视剧《大明宫词》中的“小太平公主”一角。李少红和李小婉的慧眼识珠,造就了今天的周迅。随后,周迅与李小婉和李少红合办的荣信达公司签下经纪合约。“二李”全力打造的《人间四月天》、《橘子红了》,将周迅捧成了一线女星。私底下,她们的感情也亲如家人,周迅把李小婉称作干妈,连交男朋友也要先给干妈过目。这样的“卖身契”却也算是“安全门”。
王菲:签下模范“卖身契”
王菲
王菲当年把自己的“卖身契”交给了金牌经纪人陈家瑛,这个决定让王菲的星途在事业早期就较为顺利。从《容易受伤的女人》走红香港歌坛开始,她们合作了12年,被称为行内“最人性化的组合”。“个性天后”王菲在“好妈妈”经纪人面前从不耍酷,她把陈家瑛当成干妈,陈家瑛也把她唤作“阿女”。陈家瑛对媒体表示:“我没有把艺人当作是帮我赚钱的机器,逼他们日拍夜拍,连休息时间都用来应酬。我认为不应将艺人最灿烂的时间与金钱放在对等位置,而是应当视他们如子女。”这样的良好心态背后当然有一份非常合理的“卖身契”。双方的合约真的就成了在诚信基础上的备忘录,约束意义大打折扣,更多的是使双方成为一个战壕里的战友。 (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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