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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咬伤外来女工
女工向狗主索赔2万多元,经法院判决,最终获赔千余元
本报讯 鹤山市外来工方女士被狗咬伤臀部,方女士一纸诉状将狗主告上法院,索赔各类费用共20869.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近日,鹤山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狗主李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还赔偿1014.64元。
今年7月3日晚上20时左右,方女士下班途经李某家门前路段时,被李某所饲养的重约30公斤的狼狗扑倒在地,并在其右臀部外侧狠咬了一口。李某家人闻讯出来,立即将狼狗拉回屋内,李某的儿子及其媳妇马上陪方女士到医院治疗。方女士后遵医嘱到鹤山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由李某的儿子支付了医疗费477.5元。一个月后,医生建议方女士再注射三针加强型狂犬疫苗,花费122元。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对狗伤人一事予以确认,但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方女士遂向鹤山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586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狗主李某对高达2万元的索赔不服,于是双方打起官司。
经审理,鹤山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饲养的狼狗咬伤方某,李某无证据证明是方某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方某受伤害,李某对其饲养的狗应严加管理,但其无用绳拴住饲养,以致咬伤路过其家门口的方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方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法院对方某提出的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李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还赔偿方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1014.64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在上诉期限内,李某自动履行赔偿1014.64元及负担51元受理费的义务。方某收款后,明确向法院表示自愿放弃上诉权利,服判息诉。 (本报记者 邓榕 通讯员 余军科 赵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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