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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偷鸡被事主发现 为逃脱殴打事主
2005年10月24日13时许, 将近18岁的侯某、16岁的冯某和黄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3人骑摩托车到恩平市横陂镇中禾村伺机盗窃。侯某和冯某见周某家中无人,便偷了周家的一只鸡,得手时被事主周某发现。周某追赶他们并大声呼叫。侯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周某抓住。为脱身逃走,侯某指使冯某殴打周某,冯某用刀砍伤周某的手掌。侯某、冯某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身体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冯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鉴于两人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
案例二 偷柴油被车主发现 拔刀相向寻机逃走
2005年9月17日晚,李某在恩城金钱街看到一辆东风货车停靠在路边,遂产生盗窃该车柴油的歹念。他看看左右无人,便拿出预先准备好的油罐和胶管走到该车的油箱处,用手扭开油箱盖,然后将胶管伸入油箱内,采用口吸胶管抽油的手法盗窃油箱内柴油33升,当即被张某发现。张某大声呼叫,并上前抓李。李某为拒抓捕,从裤袋内拿出一把裁纸刀,对张某和闻讯而来的群众进行恐吓,想以此寻机逃走,后被张某和群众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点评
盗窃为什么被判抢劫罪?
上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盗窃东西,法院为何不以盗窃罪判处,却以抢劫罪判处呢?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其实这两起案件属于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转化型犯罪。抢劫罪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又侵犯了他人人身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盗窃的财物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恩平市人民法院 吴淑萍 赵沂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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