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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作客“民生热线”,回答市民提问——
全民医保进入讨论研究阶段
本报讯 近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作客“民生热线”,就市民关心的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统筹和使用,如何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等问题进行回答。
三部门相互制约 确保专款专用
有市民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如何统筹和使用?如何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回答,在社保基金统筹和使用方面,我市基本建立起“地税全责征收——社保核发待遇——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社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基金支出专户中将待遇金额划拨到被保险人账户。社保、地税、财政三部门在基金收支整个流程中,互相起着制约监督作用,从而确保社保基金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全民医保进入讨论研究阶段
有市民提问,珠海市从10月开始,开展学生等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我市在这方面情况如何?
该负责人表示,市社保局自今年初,已在积极探索全民医保的实施办法。上半年,该局已到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收集人口数据,并积极展开系列调研,认真开展全民医保的费率、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测算。我市全民医保的建立,主要有两大意向:一是将本市户口的居民(含农民)纳入自愿(或部分群体强制)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全民医保主要保障大病医疗,参保人可享受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报销,但不须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两大意向的出发点是:打破户籍性质和年龄界限,使全体居民都有参保和得到医疗保障的机会。目前,该办法已拟定了初稿,并进入讨论研究阶段。
达到退休年龄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口的能不能延续缴费?
该负责人回答说,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报记者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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