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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12月26日江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2005年,我市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宣传普及,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为适应我市建设富裕和谐新侨乡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江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市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决议如下: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市公民更好地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宪法观念,做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要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实际需求,宣传普及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与群众实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全市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全市公民的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做好全市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全市农民依法参与村(居)民自治和其他经济社会管理;学习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着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积极开展地区和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法治市(区)及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化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的依法治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建设平安江门、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专项依法治理。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基层组织和公民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要强化新闻传播媒体和教育文艺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专栏、专版,开展准确全面、通俗生动的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繁荣法制文艺创作,使各类作品贴近现实生活,富有教育意义,为群众所喜闻乐见,提高吸引力和感染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组织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办好法律知识栏目,向社会群众答问释疑,为群众获取法律知识、接受法律教育提供有效途径。要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大力加强和落实基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保障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的需要,全面完成普法任务。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检查督促法制宣传教育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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