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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本报“律师热线”(3502630)由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卢泽铭律师接听并回答。
报废车没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李先生问:2005年,他将一辆本应报废的卡车卖给个体户王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局不予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8月,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李先生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各种费用共16万元,请问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李先生将本应报废的车辆予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安全隐患,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李先生应当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王某无力赔偿,则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因赠品不合格导致发生事故,商场是否要赔偿?
魏先生问:他在某大型商场购买家电的过程中获赠一只电饭煲,后其在使用该电饭煲做饭时因外壳漏电被击伤,经送检该电饭煲为不合格产品。请问:该大型商场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合同法》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商场赠与电饭煲并非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瑕疵承担责任,商场赠与的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因此应对魏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吴燕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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