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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我市宣传文化事业迎来利好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将给予宣传文化事业及相关产品、产业以较大幅度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优惠涵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机关报刊以及科普单位等。我市受惠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此感到欢欣鼓舞,认为此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将给自身的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支持。
机关报刊增值税先征后退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据了解,由于我市税务部门没有专门针对文化单位增值税方面的统计,因此,暂时还不知道我市文化单位每年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书店电影发行单位等同时受惠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如市购书中心就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这对于一家自负盈亏的微利企业来说,相当于多了一笔难得的发展资金。
《通知》还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通知》还规定,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本报记者 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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