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杨某等人在与朋友吃饭过程中,由于敬酒发生了争吵,拿啤酒瓶刺伤了朋友,致人重伤。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
去年5月12日晚,杨某同黄某等人受朋友陈某的宴请,到某餐厅吃饭。张某在吃饭的过程中,多次向杨某敬酒,但杨某多次均以不能喝的理由推脱。张某对杨某多次不喝极为恼火,认为他是在找借口,并且出口伤人。于是,张某和杨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朋友的劝服下,战火熄灭了。吃完饭后,杨某等人准备离开餐厅,心里不爽的张某持一玻璃杯扔向杨某等人,引起双方各持椅子和啤酒瓶等工具相互殴斗。在争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用破啤酒瓶刺伤张的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腹部受伤致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杨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有过错,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
法官视点
人要为自己的非法行为承担责任
虽然是由于被害人张某持一玻璃杯扔向被告等人,而引起双方发生打斗,但被告人杨某在斗殴过程中,明显具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且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并造成被害人重伤,其应当就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宁园 通讯员 阮锦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