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竟变造高速公路收费卡出售
非法获利3.5万余元,4被告人获刑4—5年

造假让造假者挣了不少非法收入,但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资料图片)
本报讯 4月27日,一个专门变造、出售高速公路收费卡的犯罪团伙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刑罚。这伙犯罪分子出售变造卡非法获利3.5万余元,而非法购买并使用这些变造卡的长途客车司机利用这些变造卡逃缴通行费共计14万余元。
利用工作之便 篡改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
据了解,被告人王×新自2004年6月开始在广东省新粤交通投资公司担任司机,负责接送技术员到广东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对收费设备进行维护并帮助维护。在此期间,王×新掌握了收费设备的相关知识并获得了对收费设备维护时使用的工号及密码。
2006年3月,王×新萌发了贩卖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牟利的念头,于是,他利用代替技术员到收费站维护收费设备的机会,盗窃了多张广东省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用电脑硬盘复制了几个收费站的出、入口收费程序,又从广东省新粤交通投资公司盗窃了读卡器和航天金卡感应器各一台后辞职。
2006年6月至8月份,王×新购买了电脑一台、粤AEZ816号小轿车等设备,纠集被告人李×茂、王×陶、邓×珠共同作案。随后,由王×新以鹤山市沙坪街和广州市的出租屋为据点,以盗取的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读卡器、感应器和购买的电脑作为作案工具,利用盗取的收费站出、入口收费程序篡改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的信息资料,然后,由邓×珠驾驶牌号为粤AEZ816号小轿车搭载王×新、李×茂、王×陶到佛开高速公路鹤山市大雁山服务区,或由李×茂到广州市黄埔区、广东省茂名市、广东省湛江市等地,以15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收费卡出售给一些长途客车司机,得赃款3.5万余元,而非法购买并使用这些变造卡的长途客车司机则利用这些变造卡逃缴通行费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均要入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新、李×茂、王×陶、邓×珠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售变造的专营高速公路收费卡骗取高速公路公司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茂、王×陶、邓×珠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王×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诈骗罪均判处李×茂、王×陶、邓×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江中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