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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老鼠”栽在恩平“的士大佬”手里
近日该2名盗贼分别被恩平法院判处入狱5年6个月
本报讯 2名盗贼在盗得供电电缆后,连忙“打的”欲逃离现场,结果被聪明勇敢的“的士”司机用暗语通知其他同事前来增援,结果盗贼被这些“的士”司机和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近日,该2名盗贼分别被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入狱5年6个月。
2006年11月24日凌晨,来自广西的施某和杨某等一伙人窜到恩平市飞鹅塘朗仔村中,迅速将这一片的供电电缆剪断,缠绕成捆,装入尼龙编织袋。
凌晨5时许他们招来一辆“的士”,把两大编织袋约80公斤的赃物抬上车。“的士”司机通过手机用暗语通知同事迅速驾车汇集到恩城古塔的长堤边拦截案犯。不久,载着盗贼的“的士”就来到长堤边了,12位司机已驾驶12辆“的士”守候在此。2名盗贼刚打开车门,发现了这一“的士”车队,马上跳到河里逃窜。不谙水性的施某和杨某在水中拼死顽抗,企图伺机逃跑,后被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的士”司机为什么会通知其他同事前来拦截盗贼呢?原来,这几个从广西流窜来的“电缆老鼠”已经在恩平市作案1个多月。这伙人住在恩城的一个旅店里,每天凌晨出动作案,每当他们“收工”时,必派人到恩城的一座大桥底下招出租车,然后趁着夜色骗领司机开车到作案地点,载赃物和人回旅店。当恩城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们发现这伙歹徒的罪恶行径后,非常气愤,他们暗中商定:“以后不论哪一位司机遇到那帮歹徒,就拨手机用约定的暗语通知大家去将歹徒抓获扭送公安机关!”于是,出现了刚才的一幕。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5280元,造成用户停电8小时,间接经济损失共3968元,抢修费用500元,三项合共经济损失9748元。
盗贼施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近,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施某、杨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郑蕾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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