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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烟囱火花引燃日杂店仓库 店主状告消防大队不作为

http://www.jmnews.com.cn 2007-8-8 9:46 江门日报 第6521期 B3版

酒楼烟囱喷出的火花引燃日杂店的仓库,损失惨重

店主状告消防大队不作为

终审判决:店主败诉

“按兵不动,消防先行!”资料图片

  酒楼烟囱的破孔处喷出火花,引燃日杂店仓库造成火灾。消防部门认定,日杂店店主违章搭建仓库,并在酒楼烟囱的破孔处堆放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蔓延,对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店主夫妇则认为消防部门没有主动履行审核验收监督查处的法定责任,属于行政不作为,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

  一场大火烧毁日杂店仓库

  2006年7月6日傍晚6时25分,新会区睦洲镇长安街的一家日杂店位于三楼的仓库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40平方米,大火烧毁了日杂商店的仓库和二楼一家酒楼的烟囱、风机、相邻铺位以及旁边住户的部分财物,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对此次火灾,江门市公安消防局作出认定书,认定火灾是由于二楼酒楼的烟囱破孔喷出火花引燃楼上日杂商店仓库里的可燃物造成的。消防部门还认定,张某作为酒楼的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但张某并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破孔烟囱没有及时维修,对该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而日杂店的店主陈某夫妇违章搭建仓库,致使酒楼设在墙外年久失修的烟囱部分被围在仓库内,店主还在穿孔烟囱周围堆放可燃物品,导致火灾蔓延,对该起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

  同年11月,日杂店店主陈某夫妇向新会区法院提起行政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他们称火灾的起因并不是烟囱破孔处喷火所致,而是因为酒楼厨房油桶旁边乱拉乱接的电线着火引燃外墙大烟囱及周围油烟渍所致。他们认为,新会区公安消防大队没有主动履行公安消防审核验收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该消防大队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4万元。

  ■一审判决

  日杂店店主败诉

  新会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虽然是消防大队的法定职责,但由于抽查并非是对消防大队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都应逐一检查,因此,消防大队没有必须对辖区范围内包括日杂店或者酒楼在内所有的单位都应逐一检查的法定职责,日杂店店主起诉消防大队不履行查处职责而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日杂店店主请求判令消防大队赔偿日杂店损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难以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今年年初,新会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日杂店店主的所有请求。

  ■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日杂店店主陈某夫妇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认为,依照我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集聚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规定,本案的陈某夫妇经营的场所及酒楼均属上述公众集聚的场所,依法应当在其使用或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市中院指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并没有规定必须对全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由于酒楼的经营者及陈某夫妇均未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申报和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即开业经营,附近群众及当地的有关部门也没有投诉,消防大队未能知晓酒楼及日杂店存在安全隐患,并不存在消防大队不主动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其检查职责的情况,即不存在消防大队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至于酒楼的烟囱破孔喷出火花引起火灾而造成本案中陈某夫妇的财产受损,陈某夫妇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因此,陈某夫妇诉称新会消防大队没有主动履行法定的监督查处职责和请求新会消防大队赔偿的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近日,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昕 苏惠娟 江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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