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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的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被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几乎就在此案一审尘埃落定的同时,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又爆出一个惊人消息:外管局深圳分局和当地公安局日前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一个大型地下钱庄。近年来,我国地下钱庄案频频发生,这其中有什么原因呢?
据了解,由于地下钱庄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为逃避打击,其交易记录大多采用最简易的记账方式。成交与否采用一些特殊的符号,甚至连货币符号和文字币种都没有,很少留下书面证据;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法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日益先进,其大多采用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联络,发布汇兑指令,这导致在调查取证时难以收集有力的物证书证。
一位金融犯罪问题专家分析说,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外汇业务以跨境交易居多,一笔汇兑交易,其本外币资金在境内外分别交割,这就决定了跨境交易的证据必然一头在境内,一头在境外,而境外取证涉及国际司法协助,费时费力,程序繁琐;同时,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不健全,决定了跨境交易双边取证困难重重,这必然导致相关案件证据链的断裂,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对事实的认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参与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的交易主体大多有涉外背景,本外币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方式进行,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当境内“客户”需要外汇资金时,地下钱庄先在境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收取人民币,之后指使境外同伙将外汇资金划到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上;同样,当境外“客户”需要人民币时,地下钱庄要求“客户”先在境外将外汇划入其控制的境外银行账户,后在境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支付人民币。对于境内客户与地下钱庄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境内客户通过会计处理,可将其做成其与地下钱庄控制的公司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即应收应付款),这样在账面上表现的只是单方的两企业人民币资金收付款的关系,局外人很难找到境内人民币收付与境外外币划转之间的内在关联。
此外,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划转的交易主体大多从事走私、贪污、偷税、洗钱等上游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不可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由此也造成取证的艰难。
“因境外取证渠道不畅,缺乏证据支持,对境内交易主体的行为难以在法律上定性,也就难以定罪处罚。”专家指出。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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