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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对虾疑遭污染大量死亡
养殖户打官司讨公道败诉
原因:法院认为养殖户提供的证据不足

在打官司过程中,证据很重要。吴之如(图)
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村的冯某是一名渔业养殖户。去年,一场乍来的暴雨把工厂的污水冲进他的鱼塘里,使他养殖的对虾一夜之间大量死亡。冯某把两家工厂告上了蓬江区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但最近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冯某为什么会败诉呢?
■案件回放
天降大雨 大批白对虾死亡
养殖户认为是附近工厂排放污水所致
据悉,冯某自2005年4月起承包村民小组的鱼塘养殖白对虾。2006年5月20日至26日,几天连降大雨,导致该村南格开发区的厂场遭遇水浸。各厂于是纷纷将各自厂场内的积水泵到厂前的道路上,从而导致该道路大面积积水,积水顺着地势流入冯某养殖白对虾的鱼塘内,导致大批的白对虾因受污染死亡。冯某赶快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了此事。
环保部门、荷塘镇农办、村委会先后到现场进行查看后,召集冯某和当日排污水、染水出外的厂家两次开会进行调解,协商赔偿问题的解决。同年6月13日,与会的5间厂家中的3间与冯某达成协议,该3间厂家同意各赔偿冯某1万元,但另外2间厂家却始终拒绝赔偿冯某的损失。冯某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在2007年1月向法院起诉该2间厂家,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塘租金、虾苗款、饲料款、电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678.6元。
■一审判决
驳回养殖户的诉讼请求
原因:养殖户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
原告冯某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对其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主张他们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那么首先就要证明其受损失情况的客观存在,包括损失的程度、大小,可冯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养殖的白对虾在这次事件中死亡的数量与价值,而只是提交了他在养殖白对虾过程中所支付的虾苗款、饲料款、兽药款、水电费、租金等有关成本支出的资料作为证据。由于冯某提交的虾苗款、饲料款、兽药款等方面的支出凭证为非正式发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法院认为依法不能采信。
另外,冯某养殖的白对虾并非全部死亡,他所支出的相关成本也并不会因这次事件就完全失去了回报,而且冯某在事件发生后已收取了相关单位的3万元赔偿款,这些赔偿款已经超出他所主张的租金22700元、电费4314元、人工2729元的合计值,这就更无法说明他因这次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是其主张的上述成本支出。因此,冯某主张的有关成本损失数额是很难服众的。
此外,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白对虾的死亡原因,有关厂家排出的积水流入冯某承包的鱼塘,对其养殖的白对虾的存活环境虽然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白对虾的死亡并不排除其他可能性,冯某以此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对他造成侵害缺乏充分的证据。法院遂于近日依法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而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冯某自负。
■法官提醒
多保留一些证据有助打赢官司
因为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般打官司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环境污染官司有点特殊,就是原告只要拿证据证明他因环境污染而遭受损失的事实就可以了,而被告必须举证证明他的行为跟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才可以免除他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冯某虽然在对虾死亡时也叫上环保部门进行了查看,但没有详细记录对虾死亡的数量及死因。冯某在法庭上只是上交了租金、虾苗款、饲料款、电费等款项的收据作为证据,显然是不能证明对虾死亡的事实的。如果冯某多留一个心眼,在当时拍下一些相片资料,而且让环保部门对虾的死亡数量及死因鉴定一下,出一个证明,这样打赢官司的几率就会大增了。(梁绮桦 黄海声 张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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