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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争引发轻微犯罪可不起诉
我市检察官详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标准》,五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不起诉

■案件回放
安装水管发生纠纷将邻居砸成轻微伤
检察机关最后决定不予起诉
2007年2月12日下午3时许,陈某与同村村民刘某等人在台山川岛镇山嘴山侧村后山安装自来水管时,因安装线路意见不和,继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陈某用水管钳砸伤刘某前额,致其颅骨单纯性骨折。后经台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台山市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陈某不予起诉。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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