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无证驾驶上路导致车祸,致使一人丧命,年仅18岁的谭某终于尝到了苦果。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附带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共计20多万元。
据了解,谭某是新会区双水镇人,出生于1989年,今年18岁。2006年7月,谭某无证驾驶粤J83Hxx号两轮摩托车,并搭载3人,由双水镇上凌村往将军山行驶,行至将军山桃园餐厅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正在左转弯的由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搭载2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车上3人倒地受伤,其中一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本次交通事故是谭某、陈某所驾驶的两机动车发生碰撞,共同导致一受害者死亡和其他受害者受伤的,因此谭某和陈某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应依法对各自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分别承担事故主、次的实际,谭某应承担事故的70%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经审核,车祸造成死者的经济损失共计339306.2元,谭某承担70%,即为237514.34元,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1791.86。此外,陈某因为车祸造成的损失共计10810.70元,除其自行承担30%之外,应由谭某承担70%,即7567.49元。
因被告人谭某、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均不满18岁,有自首情节,是在校学生,并在家属协助下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日前,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0多万元。
(本报记者 宁园 通讯员 丘国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