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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5个月铺租准备开店,却未通过工商部门审批
租户状告工商部门
租户败诉,法院认为工商部门的做法符合法定程序

“我要状告工商部门!” (资料图片)
案件回放
未获工商部门批准
租户损失5个月租金
2006年底,谢某准备在市区良化新村西投资开设鲜肉店。同年12月14日谢某到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蓬江分局于当日向其作出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随后,谢某为开设鲜肉店与良化西66号一商铺业主潘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1480元。谢某向对方缴纳了5个月的定金。2006年12月29日,谢某向蓬江分局提出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并获受理。
蓬江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谢某的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蓬江分局认为谢某的经营地位于集贸市场外的居民住宅范围内,若其开业经营将涉及公众利益,便先后向有关利益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等。经过征询居委会群众和从事鲜肉经营人员、人大代表等意见,以及附近居民群众和城管部门等意见,蓬江分局认为谢某的“鲜肉店”不适宜设立在良化西66号的商铺内。同时蓬江分局驳回了其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谢某认为蓬江分局驳回其申请的行为违法,随即向江门市工商局提出了复议申请,但也被驳回。
谢某认为蓬江分局的驳回申请行为,造成他5个多月铺租共计7500元的损失,遂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蓬江分局赔偿其上述损失。
一审判决
驳回谢某诉讼请求
蓬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经过对蓬江分局的驳回谢某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认蓬江分局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因而,尽管谢某因本次行政许可申请租赁了商铺,支出了铺租,但由于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是申请行政许可登记前必需办理的手续,而该手续是核准登记的前置程序,所以蓬江分局作出的驳回其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于本案主张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蓬江分局作出的驳回申请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谢某的赔偿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赔偿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蓬江分局对谢某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驳回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蓬江分局驳回谢某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谢某主张的租金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谢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昕 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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