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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改建致楼下房屋开裂
法院裁决楼上改建者和屋主负责维修房屋

楼上楼下千万不要发展成这种关系!资料图片
■案件回放
楼上改建,楼下房屋开裂
蔡先生是我市胜利新村某号501室的住户。2006年8月3日,蔡先生楼上601室的邻居何先生在收到陈女士交付的购房款2万元后,将该房屋移交给陈女士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5天后,陈女士开始对这幢房屋进行室内建筑改建,陈女士不但加建了卫生间、增加了房屋间的墙体等装修活动,还将大量建筑材料堆放于室内。
陈女士改建、装修房屋期间,引起蔡先生居住的501室部分天花和横梁出现裂缝。蔡先生遂向陈女士提出交涉,并于当月15日、21日分别先后向市城监局及房产局投诉。8月22日,蔡先生委托江门市房产局房屋安全办公室对自己居住的房屋作安全鉴定。两天后,房屋安全办公室作出的《鉴定报告》确认,蔡先生房屋大厅门口处的天花板纵向开裂贯通3.7米的大厅,缝宽0.3毫米;饭厅的横梁离右支座1.1米处“U”形开裂,梁底处裂缝不连贯,缝宽0.1毫米;右侧房间天花板纵向开裂,长4.5米,缝宽0.1毫米。该报告综合评议该单元为一般损坏,处理建议为:予以维修加固。
2006年8月30日,江门市房屋管理局向陈女士发出整改通知,认为陈女士在装修过程中增砌间墙、增设卫生间等行为违反国家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通知要求陈女士将有关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报送备案;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的,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建筑物拆除,恢复原貌,将整改方案报送备案。
在接到通知书后,陈女士只是对其房屋进行了部分整改。整改后,陈女士和何先生也没有申请房产局或者原楼宇设计单位或者相关资质单位进行验收、鉴定。
同年10月19日,蔡先生和陈女士房屋辖区所在的江门市胜利社区居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调节过程中达成协议:陈女士对601室改建前的房屋裂缝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再次鉴定;找原楼宇设计单位和房产局对601房改建后的房屋裂缝安全进行全面鉴定;安全鉴定费由601房负责支付。此后,陈女士和何先生并没有执行该调解协议。于是,蔡先生在几天后将陈女士和何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被告负责修复蔡先生房屋
案经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与陈女士、何先生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准则处理,并依法公平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相邻方的合法利益。
陈女士虽不是601房的登记权属人,其通过购买该房屋的行为并实际控制601室房屋后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在未经法定机构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拆改室内房屋的墙体及加建卫生间、墙体,致使蔡先生所有的501室房屋天面、横梁出现裂缝,给蔡先生的房屋安全留下隐患。陈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女士在经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整改通知后将进行部分整改,但501室房屋的裂缝并没有消失,因此,陈女士对此应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维修,消除危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陈女士对上述房屋进行维修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601室登记权属人何先生作为相邻房屋的权属人,虽然涉讼的房屋损害行为并非其造成的,但在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前提下,其房屋的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作为权属人应当承担责任,与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蔡先生在起诉时要求陈女士、何先生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由于蔡先生没有提供其因陈女士的装饰装修活动行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依据,法院也已确定由陈女士、何先生对501室的裂缝采取补救措施并负担相关费用,因此,对蔡先生请求陈女士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蔡先生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陈女士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对蔡先生的生活或者身体会产生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不符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标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蓬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何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601室房屋内加建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消除危险。陈女士和何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蔡先生的501室房屋内大厅门口处的天花板、饭厅的横梁及右侧房间的天花板的裂缝进行维修,消除危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在接到判决后,陈女士和何先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市中院依照我国《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女士和何先生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昕 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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