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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粟连桂与厂方发生纠纷,最后离开工厂——
工厂只给他一半工钱
本报讯 前几天,外来工粟连桂与厂方发生纠纷,最后离开工厂。开始时老板不肯给3000元工钱,几经波折,工厂老板同意付工资,却少给了将近一半的工钱。
外来工:
无辜被辞退
今年2月底,来自广西桂宁的粟连桂经熟人介绍到蓬江区荷塘镇一家灯饰厂工作。3月1日,他去该厂试工,并当场磨了块玻璃,老板见他磨得好,就口头承诺给他每个月1500元底薪,加班费另算,还叫他马上过来上班。
3月3日,粟连桂正式上班。当时,老板没说签合同的事,甚至连他的身份证也没看过。4月18日,老板见他磨的两块玻璃不够平整,就对他说,明天你不用开工了。粟连桂以为老板跟他开玩笑,就说返工就行了,可老板坚持说,明天你不用开工了。既然被炒掉,就应该结清工资。工厂规定,第一个月的工资不发,要等到走的时候一并结清,所以粟连桂没拿到3月份的工资,再加上4月份10多天的工资和平时的加班,粟连桂略略算了一下,老板应该给自己3000元左右的工钱。没想到,老板居然不给他一分钱。4月20日早上,粟连桂又到车间找老板结工资,可老板还是不给。无奈之下,粟连桂只好收拾行李离开。
随后,粟连桂到荷塘镇劳动所反映了情况。
灯饰厂:
工人没有提前打招呼
该灯饰厂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不承认粟连桂的说法,她说,粟连桂没跟老板打招呼,就自己突然离开了工厂。按照厂里的规定,辞工要提前25天写辞工书,25天之后,就一并结清工资。如果工厂把他炒掉,也会把工资结清。
这名负责人还说,工厂工人比较少,打长工的比较少,短工和临时工比较多。长工都签了合同,而短工和临时工则不用签合同,一般是一批货做完了就给钱。工厂不会拖欠工人工资,如果粟连桂想要工资,就自己回来跟老板谈。
4月24日,在荷塘镇劳动所的协调下,该灯饰厂的负责人同意给付工资,但只给了粟连桂1600元,还差将近一半没给他。由于当时没有签合同,粟连桂虽然不同意,但还是无奈地在工厂出具的单据上签名了。(本报记者 赵可义 实习生 刘正超)
律师说法
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李坚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人在进厂一个月之后,厂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粟先生所说属实,进厂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该厂的老板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事后,如果老板拒不付粟先生应得的工资,粟先生可以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协调,如果对协调结果不同意的话,可以向法院上诉来追讨应得工资。如果如粟先生所说,当地劳动所介入协调后,他取回部分工资,还签订了相关的字据,并且粟先生在签订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的意志(比如受到胁迫等),这张字据应该被视为有效的。(赵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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