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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市区东观里的陈女士因避雨被一根外露的地极线绊倒致头破血流,仅医疗费便花去了1.2万多元。陈女士找装电的供电局和用电户某银行索赔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陈女士将银行和供电局一并告上了法院,该案先后经蓬江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一、二审,最近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一根地极线惹纠纷
2006年4月24日,陈女士为避雨,在某银行原下属东观储蓄所所在楼宇的骑楼下行走,这时,她被该储蓄所外墙安装的配电箱附属的地极线绊倒,陈女士的头部、左腿等多处受伤。陈女士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还请了1名护理。陈女士前后共住院35天,花费11248元。出院后,她还进行了多次的门诊治疗,又花去1307元。医生在陈女士出院2个月后建议她再休息2个月。这次事故发生后,蓬江公安分局沙仔尾派出所曾经就陈女士的损失赔偿问题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为争议较大而没能调解成功。
陈女士认为,她受伤的原因一是供电局为储蓄所安装配电箱及附属设施时,有关设备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在停止使用有关设施后又没有即时拆除,加上管理不善而留下安全隐患,供电局的相关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二是银行作为该配电箱的所有者,没有将有关用电设施使用、管理好,所以两被告都有过错,而现在却互相推卸责任。陈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12554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总共61854元。
在法庭上两被告银行和供电局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供电局辩称:首先,造成陈女士受伤的配电箱及地线的使用者是银行,而且配电箱是由银行委托白沙电器安装公司进行施工的,所以配电箱的财产属于银行,陈女士的受伤与其无关。其次,银行已在2003年停止使用配电箱,供电局已尽有关的责任拆除了由其安装的电表,造成陈女士受伤应由银行负责。此外,陈女士受伤只是普通的事故,她主张要求精神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银行方则辩称:陈女士所走的骑楼路并非人行通道,且如果她尽到行人注意的义务,正常行走的话,就不会有这次事故的发生,所以陈女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侵害人一方的责任。另外,无论配电箱由谁安装,供电部门都有对配电箱进行验收和维护的责任,而供电局并没有尽到这方面的责任,因此该事故应由供电局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供电部门用电单位谁负主要责任?
蓬江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详细解释了各个当事人在该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对于陈女士是否有过错,法院认为陈女士因躲避雨水而在骑楼道上行走,合乎情理。导致陈女士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地极线的外露,而两被告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女士的受伤是出于故意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能认为陈女士的受伤是其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的。
对供电局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供电局负责用户供电条件勘查和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等。本案导致陈女士受伤的地极线为用电计量装置的附属设施,其作用是保障用电计量装置的安全运作,其安装也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日常习惯,法院确认该地极线为供电局负责安装,供电局提出的该地极线的安装属于用户的内线工程由银行负责是缺乏依据的。另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供电局在银行停止使用东观储蓄所而办理销户时,应当对用电计量装置包括附属设施进行拆除,而供电局只拆除了用电计量装置,并没有拆除附属的地极线。同时供电局在未拆除地极线的情况下亦应当定期检查该遗留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隐患,但供电局并没有尽其应尽的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是引起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银行作为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和附属设施同样负有保护、维护其对公众安全性的责任。银行在停止使用东观储蓄所后,没有尽到有关保护义务,在引起本案事故中处于次要作用,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银行承担70%赔偿
供电局承担30%赔偿
2007年8月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女士应得赔偿款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合计19854元,其中供电局承担七成13897.8元、银行承担三成5956.2元,同时驳回了陈女士要求赔偿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供电局不服提起了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实,但在责任的认定上,中院认为银行疏于管理,在停止使用下属的储蓄所后,没有及时拆除包括地极线在内的用电设施,只报供电部门拆除电能表,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供电局没有及时检查用电户遗留的用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应承担次要责任。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3897.8元,供电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956.2元。
(本报记者 赵可义 通讯员 黄海声 张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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