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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台风来临时,台山青年张国新到海边栓船,在归途中触到一根断落在地的光身电线而触电身亡。此后,当地政府、供电部门和原审法院都认为张国新的死亡属“不可抗力”所致,而张国新的父母及代理律师却发现事发时事发地的台风并不大,根本不足以吹断一根电线,便提出申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事故并非台风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后果,供电部门及村委会赔偿死者家属近5万余元。
案件回放:台风来临时触电死亡
为了避免台风对自家船只造成破坏,1997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台山市赤溪镇曹冲村民委员会山边村的张国新与同村人黄某一起到海边拴船回来行至留古变压房处,变压器输出的一条低压线被台风吹断跌落,张国新右脚部触到带电电线而倒地。同行的黄某因为不懂得抢救措施,立即跑步回家告之村里人。村中人赶到现场后立即停电并对张国新进行人工呼吸,接着赤溪供电所、公安派出所、赤溪医院等相关工作人员也赶至现场紧急抢救,但已回天乏术,张国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参与事故分析及调查处理的供电、派出所、医院、赤溪镇政府、安全委员会以及曹冲管理区等人员写出了触电伤亡综合报告,同时还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进行了协商,双方均认为张国新触电死亡是因台风吹断电线所造成。最后几方根据死者家属的请求达成协议,同意补助6500元(含安葬费)作为生活补贴给死者父母,其中供电所补5000元,曹冲管区补1000元,赤溪镇政府补500元。由于对这个处理结果并不是很满意,死者的父亲张胜烈虽然领了上述款项,但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8年,死者张国新的父母把台山市电力工业局、曹冲山边村、张某等推上被告席,要求法庭判决诸被告对张国新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2000年9月,台山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7年8月2日,当地沿海地区受台风环流影响,沿海海面风力最大为八级,阵风九级,并有一次暴雨降水过程,有台山市气象局的气象资料为据。当天上午10时许张国新与村民黄某到海边拴船,在归途中有八、九级的台风,致低压线被台山刮断而令张国新触电身亡。当时参与抢救工作和现场勘查事故、分析事故的工作单位和人员都认为“事故的起因是由于台风刮断低压线路所造成张国新触电身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审:继续维持原判
接到一审判决后,没了儿子又得不到合理说法的张国新父母囿于家庭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直至3年后,张胜烈的身体越来越差,他觉得自己时日无多了,无论如何都要为儿子讨个说法。因为村中人都记得很清楚,虽然当天台山正在刮台风,但事发时的当天上午没有下雨且风势也不大,村中的农民都在农田里干农活,这样的天气说什么也不会把电线刮断的。2003年8月,他与妻子一起向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在申诉书中,他们称:虽然事故的发生与台风有关但影响不大,张国新的死亡不是不可抗力直接造成的,台山法院一审判决称事发时“天下大雨且有八九级台风”,但事实上当天上川岛海面最大的风力才八级,在陆地会减少一些,而且事发时许多村民正在农田上插秧,大家的衣服都是干的。为了支持他们讨回公道,村中的53名村民还签名为此作证。
2004年7月,市检察院对此案发出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提出抗诉,要求台山市法院对此案依法再审。在再审时,台山法院仍然认为:张国新的死亡是台风导致电线断落造成触电所致,且派出所事后的事故分析报告也证实张国新之死是由于台风不可抗力造成。不可抗力是否成立,必须要结合当时的客观事实和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去分析,抗诉机关与原告用上川岛事发当时的平均风速去推断不可抗力,从自然规律的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至于村民签名的证据只能证明有无村民在田间插田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因此,2005年12月,台山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而在判决下达的两个月前,63岁的张胜烈老人抱憾去世。
终审:迟到十年的公正判决
再审判决下达后,老年丧子又失夫的张国新的母亲许彩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经过调查取证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了一个令许彩连老人喜极而泣的判决。在判决书中,市中院认为:台山市供电局作为电力部门在本案中的过错是明显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漏、漏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台山供电局在未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供电,加大了用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作为供电专业部门,台山供电局应根据其专业知识预见台风的到来对电力设施所带来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台风到来之际已组织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也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检查相关应用电设施是否安全及在台风前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因此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不可抗力成争议点
本案中争议最大的是张国新的死亡是否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案中,事故发生前,气象部门已经对台风的到来消息进行了报道,台山供电局作为电力主管部门应以特有的专业技能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若采取排查、加固等措施,涉案损害后果完全是可以避免和控制的,因此,本次台风不属于不可抗力。另从事故发生的山边村周边情况来看,台风的到来只有涉案电线被吹落,并未有其他的电线被吹落或其他的财产受到损坏,说明此次事故并非台风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后果。
鉴于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台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台山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应对此事承担80%的赔偿数额,即39873元,山边村应为其管理不善而承担20%的赔偿数额,即9968元。(本报记者 谭月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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