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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小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大腿被同学压断,法院一审判决——
家长与学校合赔6万多元

资料图片
在我市某小学就读五年级的小陈课间玩耍,不幸被4名同学压断大腿。由于小陈的伤情比较严重,实施伤害的人又多,且校方该不该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赔偿问题变得不好解决。在经过两场官司之后,蓬江区法院对这起复杂的校园人身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学生家长与校方共同赔偿小陈6万多元。
案件回放:
课间玩耍腿被压断
2005年9月8日下午,第一堂课下课休息期间,小陈跟另外四名同学罗某、王某、郑某、周某在教室走廊上玩耍。小陈一时兴起,独自在走廊跨起“一字马”。当时,罗某、郑某两人刚好在小陈身边相互抱着玩,而王某也搭着周某的胳膊在旁边玩耍。意外这时发生了:王某和周某一不留神撞到了相互拥抱的罗某和郑某,使得两人跌倒在小陈身上,紧接着,王某、周某又被跑过的另一个同学碰倒,两人一起压在罗某、郑某身上。这样,罗某、王某、郑某、周某四人一起压住了小陈的大腿。
事发当日,小陈即被送往蓬江区白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小陈出院后,于当年11月16日向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4名学生的家长和学校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314元。诉讼期间,小陈与5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5被告共同赔偿16500元给小陈,小陈随即撤诉。之后,罗某、郑某、周某以及校方各自向原告赔偿了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但被告王某至今尚有2300元未付。
此后不久,小陈伤势没有太大好转,2006年10月,再次入住白石医院,又花去医疗费3610元。2007年7月,经广东某鉴定所鉴定,小陈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于是,小陈再次将罗某等4人和学校告上法院。小陈认为,罗某等4人及其各法定代理人、校方应共同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7万多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法院判决:
原、被告平均分担事故的责任
蓬江区法院认为,课间休息期间,教室走廊是学生休息、活动的场所,人员比较密集,小陈在走廊跨“一字马”,是造成自己被压受伤的一方面原因,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而罗某与郑某在教室走廊上相互拥着玩,王某搭着周某肩膀在教室走廊玩耍,他们的这些行为致使自己被撞后压在小陈身上,也是导致小陈受伤的另一方面原因,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同时,校方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值班人员未能及时控制情势发展,阻止事故发生,也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一方面原因,其行为存在过错。另外,虽然双方当事人都认定王某和周某是被跑过的另一同学碰倒才压在小陈身上的,但他们都无法明确指出该同学的身份情况,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未能要求该同学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问题。蓬江区法院认为,虽然小陈与罗某等4人在事发当时均为10—12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从他们该年龄段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看,他们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述行为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被告校方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对象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应尽的责任应属严格责任。小陈、罗某等4人和校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应平均分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经蓬江区法院核定,原告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8830.8元。法院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依据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原告、被告罗某4人及校方各自应承担1/6即为11471.8元(68830.8×1/6)。被告罗某等4人各自的监护人向原告小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校方对王某未赔付的2300元向原告小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关于各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被告罗某等4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共同构成致害的原因,属于共同侵权,因此罗某等4人相互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校方仅在对学生的管理、保护方面存在过错,不是直接的致害人,不应与其他被告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王某尚未支付的2300元,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5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并无明确约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金额,因此各被告(包括学校)对该部分赔偿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被告罗某等4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他们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他们有财产的,应当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赔偿,因此,被告罗某等4人各自的监护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罗某等4人有财产,应从他们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他们的监护人赔偿。 (本报记者 赵可义 通讯员 黄海声 洪荣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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