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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http://www.jmnews.com.cn 2008-6-11 9:32 江门日报 第6829期 A5版

江门市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8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努力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新侨乡。

  第三条 考核评价坚持民主、公开、客观、简便、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直副处以上党政群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评价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民主测评三部分组成。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章 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 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是对市委市政府每年下达给市直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第八条 每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指标及评分办法由市委办、市府办根据职能细化本办法第七条内容后制定,并在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受考核单位。

  第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的来源,将受考核单位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市委确定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由市委办负责考核,具体单位见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类为市政府确定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由市府办负责考核,具体单位见附件一第二部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三章 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

  第十条 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每年考核的内容、办法由市作风办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2008年度的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按《关于2008年在市直机关开展“三创新三推进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满意年活动工作意见”》(江委办[2008]37号)执行。

  第四章 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是通过发放民主测评表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二条 机关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表现,一般结合部门年终工作总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本部门全体机关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二。

  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总分值为100分,由市考评办负责回收、统计。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形成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上报考核结果。每年1月下旬,市委办、市府办、市作风办、分别向市考评办上报各自负责考核的结果。

  (三)征求意见。市考评办分别征求部门分管市领导、市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相关部门(主要是有“一票否决”工作的部门)意见。

  (四)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根据考评得分,结合有关情况,市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其中,领导班子及正职拟评为良好(称职)之外等次的报市委审定。

  (五)结果反馈。市考评办向考核对象书面反馈考评结果。考核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评办申请复核。市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评得分(B)的计算公式为:B=M×60%+Z×25%+C×15%;M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Z为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得分,C为民主测评得分。

  班子正职考评得分(B1)的计算公式为:B1=M×40%+Z×20%+G×40%;副职的考核评价得分(B2)的计算公式为:B2=M×30%+Z×20%+G×50%。其中G为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等次按以下条件确定:

  领导班子考评得91分以上的,一般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90分的,一般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一般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或民主测评时有1项定性考核内容优良率(优秀、良好率之和)低于2/3的,一般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作风建设满意度考核为较差等次或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1/3的,一般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总体评价等次按以下条件确定: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正职年度考核一般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副职根据得分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等次的,班子成员根据得分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个人考评得分在91分以上,民主测评优秀、良好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作风建设满意度评价满意、比较满意得票率之和达到90%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作风建设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等次:民主测评一般、较差得票率之和达到50%;作风建设满意度评价不满意得票率达到50%的。

  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按以上要求确定考核评价等次后,如有关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该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如果某项工作在江门有3个以上市(区)处于省的落后状态,按职责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的,该部门的考核评价等次相应降低一个等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所在部门党政正职及分管领导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当年有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受本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条 确定考核评价等次时,要坚持全面、历史、公正的态度,不因一时一事而整体否定。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应予考虑。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彰。

  领导干部拟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不得有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

  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为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或职位出缺进行民主推荐前,应将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提前发给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阅。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应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其中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考虑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被评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降职安排。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意见和结果要列为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中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凡是线索具体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发现有违纪问题的,应严肃查处。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进行考核,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妨碍考核评价工作。如发现主观原因,造成考核评价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等次处理。

  第三十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按照指标要求实事求是地评价,不准徇私情、泄私愤。

  第三十一条 市考评办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泄露考核评价中的秘密。

  第三十二条 发现违反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对象如对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考评办申请复核。市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反馈考核评价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兼任部门正职的市领导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市直处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市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的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的制定及实施,由市人大、政协根据职能分别负责。以上考核结果报市考评办。

  第三十八条 民主测评指标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可结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市直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方面的规定不再执行。

  【注:所有附件均见江门政务网(www.jiangmen.gov.cn)和江门党建网(www.jmd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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