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国金 通讯员黄海声、谭海明)商铺店主在门前放煤炉烧水,一名小学生放学途中,受拥挤人流的影响,碰到煤炉上的水壶,双脚被烫伤。小学生家长怒而将店主告上法院,要求店主赔偿医药费。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店主负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小女孩:碰倒开水双脚被烫伤
小沈今年10岁,是蓬江区北郊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8年2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小沈与4个同学一起放学回家。因人多拥挤,在途经离学校门口大约30米的一个食品小商店门口时,她不小心碰倒了由商店的店员放在人行道上正在用煤炉烧水的开水壶。滚烫的开水泼洒在小沈的双脚上,造成小沈双腿被严重烫伤。
随后,小沈被闻讯赶来的父母送往市五邑中医院进行治疗。小沈共住院治疗了16天,期间还请了一名护理,花去医疗费用5259元。
焦点:谁应承担事故责任?
小沈父母希望店主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医疗费,但店主却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协商终因对赔偿问题的分歧而无果而终。小沈的父母认为,小沈被开水烫伤后,商店老板不仅没有赔偿医疗费的意思,还说小沈走路没有看到煤炉和开水壶,是“眼瞎”。不但没有处理事故的诚意,还对小沈的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于2008年3月将店主告到蓬江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854元(其中医疗费5259元,护理费595元)。
店主吴某认为,小沈父母提交法院的照片只能证实小沈被烫伤的事实,并不能显示在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小沈也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他店铺的开水把小沈烫伤的。因此,店主拒不承认小沈起诉的事实。他表示,对于小沈发生的事故,他完全不知情,而小沈父母到派出所报案的事情,当时派出所并没有通知他们,所有资料都是由原告单方面制作的。
法官:店主应负主要责任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沈家长提供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的证明,以及一起放学回家的另一学生梁某还有学生家长叶某的证明,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小沈被被告商店开水烫伤双腿的事实。而店主吴某虽然矢口否认是他商店的开水烫伤了小沈,但不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因此法院确认了该事实。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店主承担小沈八成医药费,小沈自行承担20%。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店主经营的商店门前的人行道,是用于让公众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地方,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或占用,妨碍公众通行。但店铺雇员将煤炉放置在商店门前的人行道上烧开水,以致发生了小沈经过时不慎碰倒开水壶而被烫伤的损害事故,店铺雇员应承担引发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店主对其雇员的过错所造成原告的损失,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发生时小沈已年满10岁,是小学4年级的学生,据她的讲述,当时在经过商店门前之前,已看到商店门前道上的煤炉及开水壶,按照小沈的年龄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小沈应当意识到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经过时必须注意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小沈却在经过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慎碰倒煤炉上的开水壶,这也是引起该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小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