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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学路上被烫伤
店主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今年2月在北郊某小学门口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商铺在门前放煤炉烧水,结果被放学路过的小女孩碰倒水壶,小女孩被烫伤。对于这不经意间发生的事故,学生家长与商铺发生了争执,家长认为商铺乱摆乱放使得他们小孩受伤,赔钱自然是天经地义,而商铺认为是你不长眼自个儿撞上来的,不能怪我。这个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官司,最近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店主负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10岁的小沈是蓬江区北郊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今年2月22日中午12时左右,小沈与4个同学放学后一起走出校门回家,途中路经离学校门口大约30米的一个食品小商店门口时,因人多拥挤,不小心碰倒由商店的店员放在人行道上正在用煤炉烧水的开水壶,开水立即拨撒开来,造成小沈双腿被烫伤。随后,小沈由闻讯赶来的父母送往市医院进行治疗。
小沈共住院治疗了16天,期间还请了一名护理,花去医疗费用5259元。意外发生当天下午,小沈的父亲向派出所报了案。由于小沈的父母与商店各执一词,小沈的父母于是将商店老板吴某告到蓬江区法院。小沈的父母认为,小沈被开水烫伤后,因此吴某没有处理事故的诚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854元(其中医疗费5259元,护理费595元)。
商店:
否认事实拒不赔偿
商店老板吴某对于整件事不予承认,吴某称,对小沈发生事故他是完全不知道的。小沈也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是他店铺的开水把小沈烫伤的,小沈家长只提交一些照片不足以证明,当时事故发生的时候到底是怎么样?吴某认为没有资料可以显示。吴某认为小沈家长提供给法院的那些照片确实照的是他的店铺,但发生这件事用这些照片是证明不了的。小沈父母到派出所报案的事情,当时派出所并没有通知他们,所有资料都是由原告单方面制作的。
法院判决:
店主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沈家长提供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的证明,以及一起放学回家的另一学生梁某还有学生家长叶某的证明,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小沈被被告商店开水烫伤双腿的事实,而被告吴某否认原告起诉的事实,但不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吴某的抗辩。
对于该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商店门前的人行道,是用于让公众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地方,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或占用,妨碍公众通行,但被告雇员将煤炉放置在商店门前的人行道上烧开水,以致发生了原告经过时不慎碰倒开水壶而被烫伤的损害事故,被告雇员的这个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雇员就应承担引发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小沈已年满10岁,是小学4年级的学生,按照原告的年龄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原告应当意识到有一定的危险性,在经过时必须注意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原告却在经过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慎碰倒煤炉上的开水壶,对此,原告小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于因该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和合理。对于该案的赔偿金额问题,法院确认了小沈的医疗费用为5259元、护理费为48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91.2元(5739元×80%)给原告小沈。
法官说法:
小沈为何承担两成责任?
这个案件虽然吴某矢口否认是他商店的开水烫伤了小沈,但由于小沈家长提供了足够证人的证据,也有派出所的报案资料,因此法院确认了该事实。吴某在公用通道设置煤炉烧开水,显然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没有争议,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小沈需不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有人认为,商店应对小沈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小沈是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放学时与同学们行走在人行道上,并没有嬉笑打骂等过错行为,即对损害结果小沈没有任何过错,不需承担责任。但我们从实际情况分析,小沈经常路过该商店,对商店门前道上的煤炉及开水壶是比较清楚的,而且结合她的年龄和受教育的程度,小沈应当意识到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她在经过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是引起该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判决小沈自行承担20%的责任还是较为合理的。 (本报记者 赵可义 通讯员 黄海声 谭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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