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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守合同的赖账人士,特别是抗法者,法院只有强制执行。
漫画作者:刘道伟
本报讯 近日,江海区法院强制执行局对一起鱼塘承包到期拒不归还的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且对试图用暴力行为阻止正常执法行为的当事人陈某作出了拘留决定,幸陈某态度积极,拘留才被提前解除。
承包鱼塘,过期不还
陈某是江海区外海街道村民,2005年12月因发展需要,向外海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租用位于高新区的一块12.73亩的鱼塘用于养殖鱼虾,并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村委会便先后两次向陈某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及公告,然而,陈在收到通知书后拒绝交还土地。村委会随即向江海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后必须交还土地并如数交缴罚款4773元。获判后,陈某也没有提起上诉。
直到今年3月,陈某仍一拖再拖,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陈进行思想教育,但陈依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后又再次发出公告,限令陈在一定的时间内搬迁出所承包的土地,将土地交回村委会。陈接到公告后置若罔闻,并扬言要抗拒执行。
暴力抗法被拘留
陈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近日,江海区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陈某所承包的土地(鱼塘)。当天,该院副院长、执行局长黄昌权亲自带领一行十几人前往执行。执行前,执行法官再次耐心地向陈某做思想工作,要求其自觉履行交地义务。陈某却当场拒绝,并大声叫嚷,对执行人员破口大骂,继而,拿出木棍、石砖袭击执行人员,其妻子、儿子见状亦立即冲进执行现场,阻止执法工作的进行,场面相当混乱。鉴于陈某使用暴力阻止正常的执法工作,法院当场决定对他依法拘留。
陈某被拘留回江海区法院后,执行法官再次向陈耐心地讲解有关法律内容,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和暴力抗法的严重后果。经过耐心教育后,陈某承认了错误,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并写下保证书,保证在7日内将承包土地交回村委会。鉴于陈某已认识到错误,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在江海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的努力下,陈某所占用的土地终于被交回到了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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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强制执行?
据经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强制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和人员,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的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被执行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郑洋洋 实习生 朱文敏 通讯员 江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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