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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今年上半年,我市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71宗,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13件,其中新会区检察院最近三年,提请抗诉案件大幅提升,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促进了社会和谐。那么具体什么是抗诉?如何面对抗诉呢?下面以具体的事例来分析说明。
案例一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引起争议
一审判决:
四被告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陆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冯某驾驶的搭乘着梁某的摩托车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冯、梁受伤的交通事故。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中,梁因左腿受伤而至医院治疗。后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案各被告连带赔偿其伤残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0多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查明,陆某向申诉人蓬江支公司为该肇事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期限至2006年7月11日。
原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冯某、陆某、蓬江支公司以及肇事车主李某)应赔偿梁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多元,其中,冯谋占7成,陆某占3成;蓬江支公司对陆某的赔偿义务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又判决四被告(其中蓬江支公司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给梁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抗诉再审:
连带赔偿责任范围重新界定
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之一蓬江支公司不服并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依据管辖,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转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承办。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经认真审查后,认为该案判决错误,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冯某、被告陆某、被告李某、被告蓬江支公司(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给原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鹤山市人民法院再审。该院开庭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全部成立,遂依法改判蓬江支公司仅对陆某赔偿扣除精神抚慰金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冯某与陆某对梁某的赔偿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2.4万元存入他人帐户 银行该不该退还
终审判决:
银行无需退还陈某2.4万元
陈某于2004年5月31日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台山市支行(下称台山工行)的营业部开立了账号为““A”的活期帐户。同年8月5日,陈某将2.4万元,在台山工行广海分理处存入开户时间亦是2004年5月31日、户名同为陈某、但账号为“B”的存折内。当日,陈某持该存折到台山工行营业部取款时,发现存款无法取出。该存折并非自己开户的存折,除户名一样外,登记的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均不相符。陈某认为自己开户的存折实际上已被人调换,随即向台山工行办理挂失手续,并请求台山工行归还存款,但台山工行以涉嫌诈骗为由拒绝支付存款给陈某。陈某遂向台山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台山工行归还存款。
另查明,“B”存折的账户登记资料中身份证是一个尾数为“515”的号码,该身份证号码的身份为广东省雷州市人(也姓陈)。
台山法院一审认为,陈某的存款行为是存在重大误解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故判决台山工行“B”存折内的存款2.4万元给陈某。台山工行不服,上诉至江门中院。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陈某将2.4万元款项误存入不属于自己、但户名同为陈某帐号为“B”的存折内,因此该帐号的所有权人、即另一名为陈某的帐号为“B”的存折上的2.4万元属不当得利,陈某应该向“B”存折所有人主张权利。台山工行只是该笔款项的业务代理人,其只是依照客户的指令将款项存入或取出,“B”存折内的款项属于该存折的所有者而非台山工行,因此陈某向台山工行主张返还该笔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抗诉再审:
银行将2.4万元退还陈某
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遂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江门中院再审。江门中院再审认为,陈某将2.4万元存入户名为陈某(同名同姓)、身份证号码尾数为515、帐号是“B”的存折内,但该身份证号码为广东省雷州市另一陈姓人所有,亦即身份证号码尾数为515的陈某并不存在,属重大误解,陈某亦无法向其主张权利,因此,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仍属陈某,台山工行应将该笔存款退还给陈某,本案应定性为存款合同纠纷。台山工行只是业务代办机构,依照客户的指令将款项存入或取出,不能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而且身份证号码为515的陈某并未实际占有此款,均不能成为不当得利人。原二审将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故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台山工行将2.4万元存款支付给陈某。
【抗诉相关事宜】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或者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2)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3)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该负责人进一步举例说,案例二就是基于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抗诉。该案的终审判决没有认定陈某与台山工行之间的真实存款关系和“B”存折的法律效力问题,把并不存在的身份证号码为515的陈某作为存款的所有人,认定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遂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有关负责人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申诉书(按照被申诉方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检举或控告书;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申诉书中应该记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理由。民行部门受理群众申诉案件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本报记者 赵可义 通讯员 马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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