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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加班应付300%加班工资
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本报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3天。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江门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除以8小时。
中秋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如果劳动者在中秋期间加了班,但是拿不到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拨打江门市劳动监察部门电话,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进行争议仲裁。(本报记者 赖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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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加班工资
劳动部门规定,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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