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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到一名工友被抢,感觉很刺激,于是伙同两位工友进行拦路抢劫。市民刘某“策划”的这一“荒唐抢劫”换来有期徒刑一年。日前,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宗抢劫案件。
据悉,4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向工友聂某、石某提议抢劫,得到同意。三人窜到新会区大泽镇沿江天桥桥底路段,由刘某持刀威胁一被害人,抢劫人民币32元;随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在审案过程中,公安人员问刘某为什么抢劫,刘某回答:“以前看到一个工友被抢了钱,但他都没有报警。我看到被抢的人这么懦弱,不敢声张,觉得很刺激,加上自己又没有钱,所以便想试一下。我一开始是开玩笑地对他们俩个人说的,想不到他俩同意了。”当公安人员问刘某是否知道抢劫是犯罪行为时,刘某说知道,只是当时没有细想,以为抢劫了也抓不到他们。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聂谋、石某采取胁迫手段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报记者 冯瑶君 通讯员 阮锦平 王潇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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