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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我终于顺利拿到了公司的赔偿,真的感谢法官的积极调解。”来自四川的打工者龙某感慨地说。近日,蓬江法院运用协调手段,促成当事人庭外和解,妥善处理一起历经两次复议、三次诉讼的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龙某是蓬江区某皮具公司的员工。2007年4月22日晚,她在加班时摔倒受伤,但当时并未向公司报告,而是自行到医院治疗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被拒绝。5月23日,龙某向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蓬江社保局于7月24日认定龙某工伤。公司不服,认为龙某是与其他工人相互追逐嬉闹过程中摔倒受伤,不属工伤,遂向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复议维持工伤认定。
皮具公司一纸诉状将蓬江社保局告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蓬江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皮具公司的诉讼请求。皮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蓬江社保局调查的三名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不能采纳,遂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2008年5月13日,蓬江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仍认定龙某工伤。江门市社保局亦复议维持。公司不服,再次向蓬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多次研究,合议庭的法官决定力促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是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而引起,因此,处理纠纷的关键是解决龙某与公司的争议,即龙某受伤是否应得到赔偿,数额是多少。行政庭召集了龙某与公司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法院意见,消除了误解和隔阂。11月20日,龙某与公司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1.5万元给龙某,之后双方对此案争议(工伤确认和工伤赔偿)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公司随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一起僵持了一年多的行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本报记者 郑洋洋 通讯员 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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