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管协会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兼秘书林慧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林慧光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管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管费。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后,业主拒交物管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林慧光说,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促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约定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缴。
林慧光补充道,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对小区的管理及和谐稳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的物管服务。同时,也希望业主能多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按时缴交物管费。物业管理的和谐发展,需要物业管理人和全体业主的共同配合。
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智勇表示,部分业主不交物管费,对其他业主不公平,这相当于其他业主在帮不交物管费的业主支付倒垃圾费、保安工资、绿化费用。部分业主拒交物管费,损害的是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秩序,损害的是其他业主的利益。打个比方,家里请的保姆,雇主可以批评指责要求改进,但前提是要支付相应的工资。
那么,业主如果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林智勇表示,这种情况下,业主可先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反映,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业主也可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起诉物业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平时注意收集、保留如现场照片、视频及同物业公司交涉的录音等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己损失的证据,据此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交物管费。(江门日报记者李银换)